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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5篇

随着各种文书的不断规范,人们经常会遇到实用文书的撰写,一些实用的文书能够帮助我们达成自己的目标,你了解过什么样的实用文书呢?小编陆续为大家整理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5篇,欢迎你收藏本站,并关注网站更新!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篇1】

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全球环境状况在过去30年里持续恶化.有资料表明:自1860年有气象仪器观测记录以来,全球年平均温度升高了0.6摄氏度,最暖的13个年份均出现在1983年以后.20世纪80年代,全球每年受灾害影响的人数平均为1.47亿,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一数字上升到2.11亿.目前世界上约有40%的人口严重缺水,如果这一趋势得不到遏制,在30年内,全球55%以上的人口将面临水荒.自然环境的恶化也严重威胁着地球上的野生物种.如今全球12%的鸟类和四分之一的哺乳动物濒临灭绝,而过度捕捞已导致三分之一的鱼类资源枯竭.

世界地球日活动旨在唤起人类爱护地球、保护家园的意识,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在每年的4月22日都举办“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并根据当年的情况确定活动主题.其目的是向社会公众普及地学知识,加强全社会对地球的认识和有效利用,提高公众对资源国情的认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地球日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产生的.世界地球日活动起源于美国.1969年首先从美国发起,1970年4月22日,美国首次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地球日”活动,这一天,全美有2017多万人,10000所中小学,2017所高等院校和2017个社区及各大团体参加了这次活动.人们通过举行集会、游行、宣讲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呼吁所有人都行动起来,保护和拯救我们的地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这次活动取得了极大成功,以后每年的“地球日”也都备受关注.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

作为人类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地球日”活动推动了多个国家环境法规的建立.1990年4月22日,全世界140多个国家、2亿多人同时在各地举行多种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这项活动得到了联合国的首肯.从此“地球日”成为“世界地球日”.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篇2】

企业培训是企业或针对企业开展的一种提高人员素质、能力、工作绩效和对组织的贡献,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养和训练活动。在目前国际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作为一个企业,面临来自内部外部的各种挑战和机遇,企业要发展的更好,就要不断去适应这种变化。企业中职员的素质就是制约提升企业整体战斗力的主要因素,而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企业通过培训不仅要提高每个人的管理知识、管理技能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全体员工和整个组织按照统一的方法去应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组织效率而不仅是个人的效率。

管理的本质是对人的管理,通过对人的管理来实现对物的管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也就不难理解培训对管理的意义。

首先,培训是管理的前题。作为管理主体,管理者首先要通过培训具备实施管理的素质、知识、技能和信息;作为管理客体,被管理者要通过培训掌握自身的职责、义务及相应的专长、技能,以适应管理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培训通过唤起员工的主体意识和自主意识,可为员工自主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

其次,培训是管理的过程。管理的过程就是帮助员工掌握相关信息的过程。培训通过使员工对指定的、标准的信息的接受和消化,影响其认识和行为,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

再次,培训是管理的手段。培训不仅为管理创造了条件,其本身是一种管理的手段,即培训通过满足员工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来激发员工的干劲和热情。企业同时应把培训作为管理的机会和途径,以及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围绕企业的任务和目标来实施培训,并通过培训沟通上下级的联系,掌握工作进展状况,达成相互理解与支持,共同不断提高工作绩效。

现阶段培训与开发的职能已经突破了岗位技能的范围,更注重提高员工的胜任能力,激发员工的学习动机,强调员工有自我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将目标与长远规划结合起来,用战略的思考紧密的联系起来。

所以企业应不断地对员工进行培训与开发,向员工灌输企业的价值观,培训良好的行为规范,使其能够自觉地按惯例工作,从而形成良好、融洽的工作氛围,增强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增强员工与员工及管理人员之间的凝聚力及团队精神。企业要树立全新人力资源开发的理念,将培训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

其次要完善培训体系,通过科学的培训体系将培训流动加以落实和固化。第三要正视培训需求的分析和效果的评价考核,把好这两关是完成培训工作的枢纽。中国企业在入世后,面临着更多冲击与挑战,也有更多的发展契机,当前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对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解决好人才储备问题,做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人才是枢纽。尊重员工关心员工的发展才能使企业在竞争立于不败之地。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篇3】

古人凭借自己的聪明智慧与辛勤劳作从茶叶生长、制作、饮用中得到启发,使其从最初解渴药用的物质功能上升为独具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精神表征,形成了蕴藏传统审美意蕴的茶文化。传统文人将茶与自然、宇宙、人生融于一体,既体现了儒家中庸和谐、君子品德以及积极人生观思想,又彰显了道家“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审美超越心态,还表达出佛家空灵、顿悟之文化内涵。可以说中国茶文化汲取儒道佛三家思想和文化精华,展现了“真善美”的完美结合以及中国人精神风貌和修养境界,[1])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一颗璀璨明珠,任凭社会的变迁、审美文化更迭,茶文化依旧是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茶文化与学校教育研究成为热点,笔者在查阅文献过程中发现主要集中于:一是茶文化对大学生思想的影响,如耿密的《论茶文化与大学生素质教育》、胡芬芬《传统茶文化与大学生思想教育的结合点分析》等注重茶文化在高校教育的作用分析;二是茶文化在小学教育中的影响,如华东师范大学周亚东的硕士论文《学校茶文化教育的现状及实效性研究》通过实证研究的分析探索茶文化小学教育的重要性以及课程教育策略研究[2]。关于茶文化与学前教育相关研究比较少,学前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人身心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学前教育中强调传统文化的学习,对儿童群体发展和个体成长尤其是社会化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学前教育中渗透茶文化精神,让幼儿学习、了解中国的茶文化,对于幼儿学习民族文化,培养民族认同感与自豪感有着重要意义。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篇4】

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性及风险应对吴宇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1)新旧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对比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风险分析】1、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2、企业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企业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企业失去了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日常管理及生产正常秩序。同时,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多样,仅靠劳动合同是不够的,企业更需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处理解决。因此,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陷于被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失去了企业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应对策略】1、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桥梁和监督作用2、扩大规章制度范围的外延,凡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均纳入应当履行民主制定程序的范围,以避免规章制度因程序违法而无效。3、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的民主程序,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证据有几种保留方式,或者说我们企业在执行过程中有几种方式:()比如我的规章制度草案在企业公告栏中公示,或者在企业网站上悬挂等等这些方式都可以,但是要考虑一个切实问题,比如在网站首页上放制度草案让大家讨论,将来制度通过之后,网站的画面必然被撤掉,如何能够在若干年后证明你现在把这个规章制度公示、讨论过呢,这些都会是问题,要考虑采取一些比较严谨的完善的办法,包括到最后的平等协商,相对来说好处理一些,如果经过工会的话,作为会议纪要工会盖章,工会主席签字,这样也就没问题了。4、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内容。5、公示方法与技巧:(1)公司网站公布法;(2)电子邮件通知法;(3)公告栏张贴法;(4)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5)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6)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取证。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篇5】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可以看出:1.如果企业有一个合法有效、健全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是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需具备三个条件①经过民主程序制定;②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③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

第一个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不是领导签字就可以的,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主依然认为:老子的公司,老子签字还不好使吗?对不起,不好使。规章制度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经过表决通过。其实这一步操作起来并不困难,如果员工不多,花个半天时间召集员工大会,必须保留所有员工表决签字的材料,只有签字不行,必须将当天会议内容,表决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名称、编号、主要内容一并放到纸质材料中,然后让员工签字。如果员工特别多,那需要选出员工代表,然后召开员工代表大会,经员工代表签字。有工会的,还需要跟工会协商讨论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当然这一步工作也不难,谁不知道工会就是个摆设,公司让他们干啥他们不就得干啥吗。

第二个要件规章制度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这个很好理解,比如你不能再规章制度里规定:公司老板如果跟人打架,员工必须帮老板打人,否则算是违纪;运输公司,员工必须多长时间内将货物运到,超速行驶也得运到,否则属于违反企业制度。这是肯定不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很多企业图方便,或者想省点律师费,直接从网上下载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类型相似,治理结构也相似,员工的工作岗位构成差不多,可以用相似企业的并且是完整的规章制度。如果网上下载的只是简单的范本,我是不建议用的。很多企业性质不同,劳动者工作内容千差万别。比如一个机械制造类的企业,可以规定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机械,如果出现两次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同样的规定肯定不适合餐饮企业。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我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应当找律师和公司相关负责人认真制定,律师需要了解企业的结构,需要了解每个部门劳动者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流程,这样才能制定出详细的规章制度,才能制定出适合企业的规章制度。法律既然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就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尽量多的列举何为严重违法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分部门一一列举。当然法律不一定认可你列举的所有行为都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会儿再论述这个问题),但尽量详细的列举出来对企业肯定更有利,能更有效的降低用工风险。

第三个要件是向劳动者公告或者告知。这个也很好实现,在企业工作场合显眼处张贴或者悬挂规章制度。最好的方式是与每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在劳动合同后加一个附件,附上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且要求劳动者对已经收到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知晓规章制度中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已经知晓公司的相关劳动纪律等等重要内容签字确认。保留签字确认的材料,不能仅仅要求劳动者在空白页上签字,一定要附上上述的相关内容。当然劳动合同内容要与规章制度保持统一性。

实践中企业经常因为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具备三要件,导致败诉。给企业处理劳动争议问题时,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企业方面认为员工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并且把制作精美的员工手册拿给我们看,说员工违反了哪条哪条。律师问这员工数手册怎么制定的啊?一般答复都是我们:人事部门自己弄的。根本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过程。或者虽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但没有向劳动者公告、告知的证据。不具备这几个条件,员工手册就跟白云大妈的《月子》没啥区别了,可以堆厕所里。这种规则制度仲裁委和法院都不会认定的,因为法律就不认定。还有就是虽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告知,但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没规定。比如我们服务的一家企业门卫喝酒上班,还顺便撒个小酒疯。老板见了,这还了得,上班还喝酒,开除。于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这种争议企业必败无疑。企业的规章制度网上下载的范本,没有规定喝酒,撒个小酒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有一个例子,我们服务的一个企业的销售主管总是跟公司主管对着干,老板安排一个亲戚进入销售部,这个销售主管哭天喊地非要把这个销售员弄走,认为以后会取代她。老板一气之下把销售主管开了,人家回头就把企业告了,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然后企业老总找到我们非要让我们把这销售主管摆平。你说我们怎么摆平,我们找黑社会把他揍一顿吗?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操作余地啊,企业也是必败无疑。如果开始就把销售主管可能预见的一些过分行为都列入到规章制度中,列为属于违反公司员工纪律的情形,那么再出现类似事件,主动权就在企业手里。当然实践中还有一个企业取证的问题,员工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应注意及时取证,及时固化相关证据,不然很容易因为没有证据导致败诉。

上文说一个问题,就是规章制度内容法院不一定全部都认。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审判意见:对劳动者违章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严重标准,还要考虑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及其内容是否合法合理。这是因为,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用工管理,在规章制度有关处罚的部分中将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大量行为表现都列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并规定一旦劳动者实施规章制度中列明的上述行为,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应一分为二看待。一方面,当劳动者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时,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对劳动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也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确认;另一方面,究竟劳动者哪些行为对生产经营秩序会造成严重影响,不应由用人单位单方认定,以防止用人单位借制定规章制度之机,恶意扩大单方解除合同的范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劳资谈判地位实质不对等的现实决定了部分对劳动者切身利益不利的规章条款可能成为漏网之鱼,蒙混过关。此时,如果机械地以规章制度已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为由,直接依据规章中认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标准,一律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免失之草率,也不符合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理念。

最高院的民一庭以意见简单说就是企业不宜将轻微的行为都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吐口痰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就过了。但是法院依然以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为前提,因此企业要想降低用工风险,必须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这是一劳永逸的事儿。否则产生劳动争议后找律师想降低劳动风险就太难了。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规定的过于超前,过度保护劳动者了。一旦出现争议,法律规定的都是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可以说是极其有利,这就更显出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了。一定要尽可能的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详细的列入规章制度中去,虽然最高院不是完全认可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但大前提依然是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毕竟法律明确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只有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有明显不公正的规定,法院才有可能不认同。对企业来说,没有规章制度真是万万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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