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通告范文合集9篇
在我们学习、工作的环境中,我们对公告和通知毫不陌生。公告通知是传播关键信息的方法,基于网友的需要,实用文书网编辑整理了社保的通告范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请收藏!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1】
各缴费单位(个人):
为妥善解决社会保险欠费问题,用人单位(个人)凡在x年12月31日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x年6月30日前欠费的,不予核定加收滞纳金;经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x年7月1日后产生的欠费,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x年七月二十日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
(一)市、区两级财政一次性投入资金,用于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别移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
(三)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在20XX年度决算后予以撤销。
四、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尚有余额的,市社保中心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8号)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原办法管理和发放。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保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五、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在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六、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47号)、《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6号)、《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XX〕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XX年3月17日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3】
全体员工:
为加强公司内控及管理,让员工享用公司为其统一办理的社保福利,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员工福利的宗旨,现将员工参保情况(具体见:xx年1月份社保计划养老、医疗、工伤)予以张贴,以便完善社保管理(增减、变更信息等)。具体要求如下:1、原则上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缴纳的社保(养老、医疗、工伤),特殊情况除外(法定退休年龄、调派人员等)。2、如不愿缴纳公司给予办理的保险,必须出具办理此保险的相关证明且须申请不予缴纳公司部分社保,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必须缴纳公司办理的社会保险。希望大家根据xx年1月份社保计划及自身情况进行缴纳,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截止到1月21日下午3:30,人力资源员工按照提供的证明及申请进行申报计划,如无法提供公司要求的证明,公司则自行为员工缴纳三险。如有异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联系,过期无法更改(每月23日前申报次月社保计划)。
人力资源部
年1月12日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4】
广州养老金新政策变化
1.只要参保人缴费参保,政府将一直给予补贴直到21600元封顶,不再受15年限制;
2.个人缴费最高档由130元/月上调到300元/月,享待遇时也由551元/月提高到约1082元/月;
3.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政府补贴不再“回收”,而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4.不管是否在领取养老金,凡参保人死亡后都可发放丧葬抚恤费;标准由2600元提高至3000元。
小例子:
比如某参保人45周岁,按原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标准(个人130元/月、集体60元/月)缴费15年,费用3.42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551元/月;如果他按照调后个人和集体第七档最高标准(个人300元/月、集体300元/月)缴费15年,费用10.8万元,其获得的养老金为1082元/月。
前后对比月增531元,年增6372元。
广州124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有望全部享受到政府的21600元足额补贴;若参保人死亡,连同政府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都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政策拟规定的方向。
11月12日起至21日,《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养老保险新政策最新消息:
变化1:补贴年限可超15年最高可得21600元
新政策拟放开政府补贴的15年期限,保留最高补贴21600元的规定。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此前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期限为15年,而一些年轻人由于收入水平不高,会选择低档次缴费,缴费满15年时,无法得到最高补贴21600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年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为激励年轻群体早参保、长缴费,市人社局通过本次修订,在政府最高补贴不变的情况下(即每人21600元),放开政府补贴15年的限制,以使这部分人员通过长缴费来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进而鼓励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既可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也可进一步提高养老金水平。
变化2:个人多缴170元可以多领531元
新政策拟调整缴费档次,原个人缴费的第七档“130元/月”调整为“13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集体补助档次第七档“60元/月”调整为“60元/月及以上,最高不超过300元/月”;相对应的享受待遇也提高,缴费期满达到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养老金标准也由551元/月提高到约1082元/月。
据分析,调整后的新政策更能满足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享受更高养老金的需求。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5】
为规范企业及职工参保缴费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按照“依法纳入、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事转企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xx】60号)有关规定计算,依据上年度省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省平均工资300%核定缴费基数;工资介于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实发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20%由用人单位承担,8%由职工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均工资60%或100%做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三、参保缴费办理程序及规范措施
1、参保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或本通告发布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通告施行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员工工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公布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照片等资料到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并将加盖地税部门公章的缴费申报表多联单返还社保所一份。用人单位按月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如实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参保职工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提供人员增减变动表,单位减员的应提供经鉴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缴费人数少于系统在册人数又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按欠费处理。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保所和地税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按年缴费,跨年度缴费的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规范措施。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入依法催缴程序。首先进行电话催缴,并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期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未按期限申报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补缴金额,并制作《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对本通告发布实施后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按上述程序依法征缴养老保险费。
4、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6】
根据XX市社保局XX规定,自2013年3月开始,个人缴纳社保金额从原有的97.25元,调整升价至113.25元,特此通知,请各位同事代为转达下。
另外,公司于2013年1~2月期间,按新规定多扣除的社保部分(113.25-97.25=16元/月*2个月=32元),将于2013年3月补入新的社保中,即:2013年的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32=81.25元,自2013年4月开始,社保扣除金额为113.25元,特此通告。
XX单位人力资源部
XX年月日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7】
进入大学后,总是想了解社会,加入社会,于是大家纷纷跃跃欲试。运气很好的我在今年的暑假,很荣幸的进入了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社会实习学习,希望通过实习来对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虽然在课堂上我们是以制造企业为例来进行学习的,在保险公司学习与理论学习隔了很多,但是能够接触更多不同的东西也是一种全新的经验。
实习的第一天起了个早床,兴致勃勃的走到公司。初到的第一天觉得什么都很新鲜,接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誊写银行与企业的对帐单,这是在实训中没有接触到的,在会计学原理中我们只是有了初步的了解,在中级财务会计中有提到并编制过表格。拿到的对帐单是一份尚未制成正式表格的草表。虽然只是需要誊写,可是做为一名会计人员必须从谨慎性的原则出发,所以为了避免出错我将数据重新核算了一遍。在核算期间我发现有一个账户在最后发现竟然无法平衡,我计算了三四遍不管怎么样算总是隔了几万,几万可不是个小数目,经过反复的查证才知道我将一笔业务登错了,实训的第一天就犯这样的错误,哎做会计还真是不能马虎啊。就这样,第一天就在我不停的演算下过去了。
实习的第二天,有了前一天的教训和经验要谨慎多了可是似乎还是不够。因为今天我接触到的是在书本上并未提及到的电子做账,开始觉得很棘手,密密麻麻的代码搞得我头昏眼花的,但后来在不断的练习中竟然也会了。从而我知道了在课本上我们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只是为我们的实际执业注明框架、指明方向、提供相应的方法论,而真正的执业技巧是要我们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汲取的。而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的问题,我们不能拘泥于课本,不可纯粹地“以本为本”,而应在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地加以修改。更重要的是,我在此次实习中深刻地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与便捷性。
在接下来几天的时间里,我开始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凭证,也就是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出售保险和赔偿,因此我看到最多的凭证就是赔款收据,当然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我看到了不同类型的凭证。在临近月底时还看到了报销单,这里面有我所熟悉的差旅费,虽然这样的经济业务在会计实训期间我曾经做过,但是毕竟不像现在是真实的发生过,所以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刻意的留意它。我还看到了增值税发票,以及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知道了它们的管理是很严谨的。废弃的支票要先盖上作废的印章,然后用剪刀剪下左下脚,最后粘贴在专用的支票帐簿类,由两位会计人员签字才算。由于业务金额过大所以并没有涉及到现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是现金日记帐在实训中见过也登记过,虽然有点小遗憾可是并不影响学习的劲头。
由于我所在的保险公司是武汉在我们家乡的分公司,所以会有季中的一次检查。很幸运,我到公司的第四天就碰到了。一大早就开始整理资料方便检查,我负责的是三张银行与企业 的对帐调节表的电子化,简单点就是将三张经过银行盖章的调节表逐笔往电脑上登。很简单的工作忙了一个上午。眼睛往返与电脑和表格之间又酸又涩的。想想以后就经常和这些数据打交道了,心里又不禁暗暗叫苦。目前还是好好和它们搞好关系吧,以后习惯了就会好的。 中午11点左右终于迎来了检查团,在寒暄过后开始了检查工作,查帐的查帐,实地考察的实地考察。在反复的检查中时间飞速的滑走。一天就这样过了,从这次检查中还发现了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在我工作的时候回更加注意。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8】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裁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应依据判决或裁定办理。
二、对已审核确认的欠费单位申请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进行核查,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人数10人(含10人)以下,连续欠费六个月、累计欠费不足一年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办理;人数10人以上或连续欠费超过六个月、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由各区(县)社保分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市社保局审批。长期欠费户及欠费100万元以上的欠费大户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意见,提交市社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三、区(县)社保分局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市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从下达通知书或报告书当月起办理社保登记和正常缴费申报手续。凡新参保单位及个人应从注册登记当月起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业务时,须填写《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并提交书面申请。本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区(县)社保分局审核确认;上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由市社保局审批;法院判决或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裁定涉及其它年度补基数业务的,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
五、参保职工调动因组织原因间断缴费的,申请补缴时,应提供调函证明材料和工资发放凭证,到所在区(县)社保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
六、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处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补缴
1、国有单位职工(含大集体身份)因各种原因脱离原单位自谋职业的人员,申请补缴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该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本人档案,按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各区(县)社保分局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补缴。对参保职工要求补缴个人账户中断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其国有身份后按规定给予办理补费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4]1号)的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由于社保信息系统程序原因导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由区(县)社保分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批后方可办理补费。
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或其它退役军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失业保险补缴
参保职工按单位费率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失业保险费;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的,不予办理失业保险补费业务。
(二)医疗保险补缴
1、参保职工由于办理退休手续,未能及时按退休人员类别办理增人缴费手续的,由参保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社保分局审核后,方可办理。
2、按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办理续保的人员,间断缴费2个月以内的(含2个月),可按《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乌政办[2006]167号)的规定,办理医疗保险补费,补缴费入帐后方可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单位新增人员应从正常缴费月开始计算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允许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工伤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四)生育保险补缴
参保单位因漏报、少报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允许其办理补费手续,期间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十二月十三日
社保的通告范文【篇9】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xx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xx〕2861号)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2408元调整为2906元。所属期为20xx年7月、8月、9月已按低于2906元(不含2906元)的基数计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补缴差额,现就有关补缴事项明确如下:
一、须补缴差额的缴费单位(人)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缴,在此期限内补缴差额不加收滞纳金。
二、原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缴费单位(人),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补缴。
三、原由各级社保部门开具《梅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缴费的缴费人,按原途径到相应社保部门申请补缴。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1236xx(市地税局)1233x(市社保局)
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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