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范本2025(2篇)
2025-07-21 监理合同范本202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常称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签署的一份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下为两份精选的监理合同范本,供参考与分享。
监理合同范本 第一篇
业主:
监理单位:
_____(以下称“业主”)与_____(以下称“监理单位”)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基本信息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的措辞与用语均与监理合同条件及相关附件相同。
三、以下文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及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及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术语定义、适用语言与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具体工程。
(2)“业主”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并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指承担监理业务和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进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指除业主与监理单位以外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
(7)“日”指从午夜到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8)“月”指公历从一个月份的任何一天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规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与说明以汉语为主要语言;当不同语言版本产生不同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 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机构应运用合理技能,为业主提供符合其监理机构水平的咨询意见,认真负责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目标,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向业主提交设施和剩余物品的清单,并按合同协议时间和方式交还。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经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和合同业务相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业主应负责协调所有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在约定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请求决策的事项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 业主应委任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的联络,若需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及时书面通知已选择的第三方有关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并在与第三方的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以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协作单位和配合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业主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于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业主应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相应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各执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范本 第二篇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术语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指示外,具有以下定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的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及其责任的法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负责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的职责,包括正常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现场工作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单位。
8、“天”是指午夜到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的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本合同”指双方签署并生效的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指监理方及其人员进入工地,开始或准备开展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及相关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与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与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监理工作的依据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是指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为必须执行的,后者自愿采用,合同确认后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依照执行。设计文件作为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的依据,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与说明以汉语为主要语言;若不同语言文本产生不一致之处,以汉语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自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__日开始计算。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均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基础进行计算。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的监理属于以下第_________项:
(1)大型、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及公共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与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等建设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与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的监理收费按国家及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双方协商确认的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需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可作为工程监理费的一部分。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需向监理方支付应付监理费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需要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若发包方未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计算基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的时间。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以上合同文件构成一个整体,替代本合同签署前双方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及相关相互承诺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与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和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监理机构水平相符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监理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需向发包方提交使用设施及剩余物品的库存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
4、在本合同期内或终止后,未经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或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或者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因过失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9、若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使承包方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使发包方遭受损失,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0、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对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建议权。
(2)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确认的权利与否定权。
(3)向发包方建议工程建设的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权利。
(4)在涉及工程结构设计及其他专业设计技术问题时,依据安全和优化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报告;若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获得发包方同意。
(5)根据保质保期、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商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建议,并向发包方报告;若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事先获得发包方同意。
(6)组织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主持权,并应事先向发包方报告重要协调事项。
(7)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8)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具有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要求承包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工序和不安全作业,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待整改完成并获得复工令后方可复工。在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时应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因紧急情况未能事先报告,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提交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与监督权,以及对于超出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实际竣工日期的签署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具有审核和确认工程款支付的权利,未经过监理方签字,不得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的合同规定义务提出变更。若因此严重影响工程的费用、质量或进度,则必须事先得到发包方的批准。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的批准,监理方应尽快通知发包方。若监理方发现承包方工作不力,得以提出更换相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任何意见或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理后,再与双方沟通确定。当发包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其职能,以独立身份进行判断,公正评估并进行调解。在争议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审理时,监理方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与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有关担任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权权限。
2、发包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4、发包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所有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够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的联络,若需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需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有关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和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并在与第三方签署合同中明确规定。
7、发包方应为监理方提供以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生产厂家名单。
(2)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合作单位和配合单位的名单。
8、发包方有权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9、发包方有权确认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以及使用功能需求,并有权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审批。
10、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过发包方的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责任期内,若因工程建设进度延误超出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时限。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若因监理方的过失导致经济损失,需向发包方进行赔偿,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不含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不当行为造成的质量及按时完工的责任不承担;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情况,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如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成立,监理方应补偿因该索赔引起的发包方各种费用支出。
5、若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失职,需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除去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履行监理合同某约定义务,若违反,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方的经济损失。
2、若发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成立,应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方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 wei508.com小编精心推荐:
- 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 监理合同范本2025 | 施工监理合同范本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 监理合同范本2025 | 监理合同范本2025
2、若因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监理工作受到阻碍,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时,监理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以便增加工作量作为附加工作来处理,且监理业务完成时间应相应延长,并获得额外鸣报酬。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监理方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工作,并依据双方约定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若发包方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应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以便监理方立即停止执行监理业务;若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未必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可以向监理方发出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在发出通知后21天内未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通知,合同即告终止。
5、若监理方在应当得到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未收到支付,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或根据第3、4条的约定暂停执行而未提出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在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答复,则可以再发出终止通知;如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收到发包方答复,监理方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的监理业务。
6、监理方因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执行业务的时间,应视为额外工作,并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与酬金。
7、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得的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若因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需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监理方,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的赔偿费用。
2、若因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需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发包方,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的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30天内无回应者,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用及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定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若使发包方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根据监理合同条款,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若项目提前投产,则按照条件约定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若违反合同约定,将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顿、降级处罚及罚款等措施。
(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
(2)从事超出批准业务范围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3)转让监理业务的;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的;
(5)因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
2、若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将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工作的单位兼职的。
3、发包方可并根据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范围在_________元内,罚金在_________元内。
4、为了促进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书面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在使用时需受到发包方的监督并进行备查。
5、因监理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获益,奖励的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若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若发包方或承包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增加工作量和持续时间,监理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需增加相应的服务费。
2、双方联系:重要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发函,一般问题可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须留有记录,会议纪要作为依据。
3、如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等)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失效,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
4、合同签署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监理费用变化,该合同监理费应作适当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以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五份,同时发包方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副本两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需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其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七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责任。
8、违约金
(1)因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需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因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需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若发包方的决策不当影响工程进度与质量,应由发包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声明与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能力。
2、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办理齐全且合法有效。
3、在合同签署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合同签署人为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能力。
2、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办理齐全且合法有效。
3、在合同签署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合同签署人为监理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保密性
双方保证对从对方获取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商业秘密原提供方同意,任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双方往来的文件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式可选择_________(如信件、传真、电报、当面送达等)。如以上方式无法送达,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若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需在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未通知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亦可由相关部门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未果,则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未能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受影响义务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__________日内提供关于该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合同无法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适当证据及文件。声称不可抗力者须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若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的情况下,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承担责任;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不得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无法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可预见也无法避免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出现,使得一方对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在客观上变得不可能或不现实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是否宣战、扰乱、罢工、政府行动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 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不明确,合同双方可依照本合同原则、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相关条款内容,按照通行的理解进行合理解释。该解释具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甲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附件与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起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想了解更多【监理合同范本2025】网的资讯,请访问:监理合同范本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