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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系列] 幼儿园用电管理制度之五

随着人们的生活物质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很多时候都会用到文书,实用文书的作用也不可小觑,你对实用文书有什么心得呢?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规章系列] 幼儿园用电管理制度之五”,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是学校安全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为加强管理,明确要求,规范各类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用电要求及措施

1、各班级、行政办公室、电子备课室、活动室、水房、食堂、厕所、走廊等场所的照明设备要根据作息时间及时关闭,要严格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坚决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

2、计算机、打印机、电视机、DVD、电风扇、空调、电灯、消毒柜、开水器、多媒体等电源由本办公室(班级)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在下班(放学或使用结束)后关闭电源。如要继续使用,则谁用谁关掉。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正确操作电器设备,开水器、消毒柜、紫外线灯、打印机、多媒体、光纤总控等设备,应专人专管,其他人不能随便开启。

4、做到节约用电和充分利用资源相结合。为确保用电安全,班级使用空调时,禁止两台空调同时启用。

5、禁止在办公室、教室等场所私接电线和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启配电箱。

二、管理责任

1、教室内一切照明、电器设备由所在班级老师负责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当天的主班老师。中午时段用电管理责任人为保育员老师。

2、各行政办公室的照明和电器设备由本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为第一责任人。

3、电子备课室、电子总控室、各活动室的照明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为第一责任人。

4、教学区、办公区走廊及室外各种照明、电器设备、总电源控制开关和紫外线灯控制开关,由门卫负责管理,晚上放学后负责检查全园所有照明、电器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5、食堂、水房各种照明、电器设备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检查考核

1、本制度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由园委会研究决定。责任人发现用电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若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电工每月要对全园的'电线、灯具、插座、插头、各种电器开关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用电安全。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3、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室定期派专人进行相应的检查,如发现违反制度的现象,则对责任人按照《考核细则》中的履责不到位条款予以追究。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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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规章]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面对日常的各种难以预料的情况,我们偶尔会需要用到一些必要的文书,实用文书的作用也不可小觑,自己的实用类文书如何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选规章] 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学校领导要为财务人员的业务提高提供有利条件。

(三)会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登记会计凭证、帐簿,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各种财务报表,定期向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对于不合理的票据和不合法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八)财务印章和领导印鉴不得由财务一人保管,印鉴必须分开管理。

(九)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定期盘点,新购入和调配的要及时入帐,报废的要及时上报申请报损,固定资产必须作到帐帐、帐物相符。

(十)开展增收节支工作,各项开支要有计划,不得盲目支出、占用、挪用专项资金,收入要入财政专户。

(十一)会计档案要及时归档,不得丢失、损坏。

(十二)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出纳员交接可由本校会计或领导监交,会计交接由教育局主管人员参加监交。

[制度范本] 幼儿园的管理制度


面对生活中随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我们总会递交一些实用的文书,实用文书的作用也不可小觑,有没有可以参考的实用类文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制度范本] 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一、地面

1、内外保持干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2、地面上物品摆放整齐,每天清洗地板;

3、每天倾倒垃圾;

4、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二、床铺

1、被子叠成统一的方块型形状放在靠阳台方向的墙角;

2、床上物品摆放整齐;

3、蚊帐、床上用品干净整洁无异味;

4、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三、床下

1、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2、床下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渍;

3、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四、墙壁

1、墙壁上钉贴、悬挂任何物品;

2、墙壁无涂画、脚印或其他明显痕迹;

3、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五、桌子

1、桌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2、桌身、抽屉无破损;

3 、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六、门窗

1、每天保持干净,及时擦洗;

2、窗台上不堆放杂物;

3、窗帘干净、无破损;

4、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七、空调风扇

1、空调风扇无积尘;

2、房内无人时关闭空调、风扇;

3、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八、柜

1、衣柜无破损;

2、柜内无酒店用品和违禁物品;

3、规定干净整齐,物品摆放整齐;

4、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九、洗手间

1、每天清洗干净(包括墙壁),保持排水畅通;

2、洗手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体;

3、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十、整体

1、门后张贴有效的宿舍值日表;

2、无违规用电现象;

3、整体布局合理,舒适大方;

4、不达标的可一次扣除十分10分

十一、阳台栏杆

1、 阳台栏杆保持清洁,无积尘。

2、 无摆放杂物,拖把,干净整齐。

(此项主要针对阳台朝综合楼方向的宿舍)

3、如违反的可一次性扣除30分

[制度系列] 幼儿园信息化管理制度其八


按照平时学习工作的要求,我们会应用到各种各样的文书,实用文书是具有实用性的文章,实用类文书要写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系列] 幼儿园信息化管理制度其八”,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

三、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七、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制度,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借宿。

八、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九、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十、在户外活动中教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保育员有指导责任,因组织指导的过错造成幼儿身体伤害事故保教人员要负责人。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务室,必要时送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条例参考: 幼儿园管理制度


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可能会被上级要求撰写一份文书,写好实用文对自己也是一种肯定,你觉得实用文书应该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条例参考: 幼儿园管理制度”,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加强师德教育,使教工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孩子的教育观和儿童观,乐意为幼教事业作贡献。

晨检制度

为防止传染病患儿进入幼儿园及幼儿把不安全的物品带入园,我园应坚持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要求为:一摸、二看、三问、四查:

一摸:摸摸幼儿额头看有无发热。

二看:看幼儿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无疲倦或不适面容,看皮肤有无皮疹、肿块,这是发现并隔离水痘、腮腺炎患儿非常关键的步骤。

三问:问问幼儿在家中的健康情况,有无不适以便在园中观察,如发现问题可细问其有无发执、咳嗽、呕吐、腹泻等症状,在家的睡眠、饮食、大小便情况。

四查:对疑似患病的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协助诊断。检查有无携带易造成外伤的物品、器械入园,最好不要让幼儿自带食品入园。

晨检过程中,班主任教师应注意亲自把关,对普通的感冒、消化不良、皮炎等带药入园的幼儿要进行登记并管理。注意发现幼儿的问题,及时请保健医生复检,应正确对待晨检工作。

全日观察制度

教师应对入园幼儿进行全日观察,处理在园幼儿的健康相关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具体工作如下:

1、 对带药入园的患儿,应检查其服药情况、在园活动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以便离园时知道家长,并做好观察记录。

2、 对在园幼儿应观察其有无健康问题。

(1) 看幼儿的精神状态、面容,必要时测量体温。

(2) 观察幼儿的情绪、食欲、大小便情况,注意有无异常情况。

(3) 观察幼儿的活动情况是否正常。

(4) 注意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园中如果发生摔、碰、划破皮肤等事故应及时处理,离园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做记录。

3、 离园时应与家长做好交接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卫生、安全宣传。

对全日观察中有发现问题的幼儿,或带药入园者,离园时教师应告及时告知家长幼儿在园中的表现、病情的变化情况,提出合理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建议。

[规章系列] 病案管理制度


随着各种文书的不断规范,我们很多时候都会用到文书,实用文书向我们证明了它的重要性,有没有可以参考的实用类文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规章系列] 病案管理制度”,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1、在医务科长领导下负责医院的病案管理和医疗信息统计工作。

2、经常检查各科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3、负责病案的回收、整理、登记、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

4、负责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实行微机管理。

5、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历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求,办理借阅病案手续。

6、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使用的病案。

7、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保持清洁、整齐、透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和火灾。

8、负责编投上级规定的报表和提供医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需要的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编写完毕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加以必要的说明,按期上报。

9、每天深入门诊、病房及有关科室收集工作日志,分别整理、核对,进行登记。

10、每月将门诊、病房及医技各科室登记好的原始资料分别进行统计,按月、季、半年、年度等分别对比分析并做好病案分类统计工作。

11、保管好各种医疗统计资料。

制度范文: 幼儿园幼儿管理制度(篇一)


随着人们的教育水平的提升,大家都会有需要写实用文书的时候,实用文书的作用也不可小觑,你会做一份实用文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范文: 幼儿园幼儿管理制度(篇一)”,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1、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2、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做好单位内部火灾预防工作。

3、加强对幼儿活动室、午睡室、教师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防火安全检查,杜绝火灾事故隐患。

4、经常检查伙房、食堂等明火使用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防止火灾发生。

5、按消防要求,在显眼的位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6、严禁在园内焚烧垃圾等物。幼儿午睡室禁止点蜡烛、蚊香。

7、严格控制电水壶、空调等电器的使用,禁止使用电炉,防止电线超载引发火灾事故。下班前要关掉活动室、午睡室、办公室及各功能用房电源。

8、幼儿园重要场所如电脑房、伙房、档案室等,严禁吸烟,杜绝火种。

9、重要部位(如食堂、幼儿午睡室、活动室等)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检查电器及电路设备,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防止因电路老化引起事故。

规章必备: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季度范文精选


伴着社会工作的不断规范,很多人都开始编写自己的实用文书了,实用文书是具有实用性的文章,你觉得好的实用文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必备: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季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园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规章系列] 维护设备管理制度之四


由于学校的工作的严谨,人们时常会需要撰写一篇实用文书,实用文书的作用也不可小觑,你对实用文书有什么心得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规章系列] 维护设备管理制度之四”,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一、 设备的大、中、小修都必须按规定,事先提出计划,然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 各班组每月15日以前,要将每月的检修计划报到车间,车间及时制定,落实好检修任务。

三、 对于老化、报废的设备,班组上报车间,由车间统一报到公司,由主管经理批准方能更换。

四、 班组应建立设备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车间内的设备要逐台登记建卡,做到数量准确,技术资料完备,编号、型号、原值、制造厂、购进时间等添写齐全、清楚。

五、 每个检修项目都应落实到专人负责,每个参加检修人员都要明确检修任务、内容。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在安全基础上完成检修任务。

六、 每次检修完毕后,要召开设备检修总结会。总结经验和教训。

七、 各班按规定对润滑点及润滑部位进行加油检查。易松动部件及部位,检查各安全防护及操作系统。

八、 随时观察和掌握设备转运状况,保持设备清洁良好的工作状况,保证设备在工作中不发生故障。

九、 下班前清扫擦拭设备外部及工作场地,清点整理。如工器具和备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十、 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清扫检查调正各润滑系统及润滑部位,按要求填加润滑油或润滑脂。

十一、检修设备的电气系,整修线路,清扫和检查其它电器装置要有工作票。

十二、设备检修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安全设施恢复原状。

十三、检修地点,要有良好的照明,不允许在黑暗、光线不足的地方作业。

十四、停车检修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在配电箱或柜处挂上“有人作业不许合闸”的警示牌。

十五、学徒工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工作,徒工出事故,师傅要负责。

[制度范本] 幼儿园保健管理制度其一


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实用文书,大家所用的实用文书内容多种多样,你知道哪些实用文书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范本] 幼儿园保健管理制度其一,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五条 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制度系列] 电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之五


随着人们的生活物质水平不断提高,我们总会递交一些实用的文书,实用文书是一种偏向社会的文书,你理解中的实用文书是什么样的呢?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您提供[制度系列] 电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之五,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XXXXXXXXX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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