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被告桐庐支行桐中银(1994)第8号关于解除原告李林珍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被告桐庐支行与原告李林珍继续履行桐劳鉴字(93)第1050号劳动合同。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桐庐支行以原答辩理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桐庐支行与被上诉人李林珍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李林珍因外伤右肾被摘除是事实,但其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其所担负之工作,对其劳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桐庐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6年1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人桐庐支行的上诉,维持第一审判决。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个月,自__年__月_日至__年_月_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___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签字:________
签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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