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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必读)

合同范本是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它很重要,只要有可能,就一定要清楚明白合同中的隐含条件。只有在签署好属于你的合同范本之后,新的一年才会更加有明确的目标,才能更好地安排来年的工作!只是您晓不晓得我们的合同范本有哪些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旅游合同(必读)》,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一、合同标的

一、定义和概念

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定位、价值

根据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行使职责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或所掌管事务范围内,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制定诱导性法规、政策、纲要等指导性文件或采用具体的示范、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谋求当事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行为[1、行政指导尽管也属行政行为,非强制性使它区别于行政决定。旅游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是自愿的、非强制的。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不仅符合行政指导各项构成要素,更具备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认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一种合同监管领域的行政指导行为口。作为示范文本行政指导性质的必然延伸,其特征有:

(一)非强制性

旅行社与对方当事人(通常是旅游者)签署合同时,对是否采用示范文本有选择权;采用示范文本后,对于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变动,如何变动有选择权。允许当事人协商补充示范文本中的留白或半留白条款,甚至允许删除示范文本中固定的不留白条款或对该类条款协商变更,就是示范文本的非强制性。示范文本其实是给订约双方提供参考,并非一定照搬,不得变动。在无锡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无锡舒心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中①,被告无锡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而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住宿标准为准三星,对合同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解释,违反合同解释基本原则。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明确规定不允许使用准星级等模糊字眼,舒心假期旅行社仍使用准三星约定住宿标准。舒心假期旅行社亦应退还标准三星住宿费与宝原公司实际住宿费之间的差额并支付违约金。上诉法院认为,宝原公司与舒心假期旅行社签订的《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是旅游主管机关的倡导性文本,并非强制适用的文本,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中未使用该文本,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明确肯定了示范文本的非强制性。

(二)公权力性

表面看,与上述非强制性抵触,却可以并存。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通过提供内容详细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干预旅游市场,尽管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柔性干预,并无强制性,但当事人选择时不能无视示范文本背后站着的政府身影。旅游主管部门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即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权益而把合同范本作为行政指导,并希望得到旅行社的协助和响应。面对由此传达的政府行政意愿的明确信号,旅行社不能不有所顾忌,一般会选择政府推广的合同范本作为自己的合同文本。因此,尽管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事实上还是有强制性,这是公权力性带来的结果。

(三)公正性

指示范文本对旅行社和旅游者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具体说:一是制定主体的中立性,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示范文本由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作为合同监管部门的工商部门联合制定,它们是政府职能部门,与合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决定了示范文本是公正的,有公信力。二是制定程序的公正性。制定过程愈来愈公开透明,经过向公众征求意见,听取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社会的意见,召开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听证会等,各方意见都在制定示范文本时汇聚、碰撞及博弈,最终形成示范文本,这说明了示范文本不是哪一家单方拟订,更不会只反映哪一家利益。三是内容上的平衡性。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示范文本上保持均衡的状态,既不使一方负担义务过重,也不使另一方享有权利过多。且这种权利义务的配置反映到法律责任上,就是无论谁违约,承担责任的大小与其违约的轻重呈正相关,违约行为越严重,承担的违约责任就越大。同时,同等的违约行为,对应的是同等的违约责任,即同样事情同样处理,而不能同样事情别样处理。

示范文本的法价值不能一概而论,要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在旅游市场中,旅游主管部门等是代表政府的监管主体,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还要和其他同业经营者展开竞争,是政府的监管对象。旅游者作为旅游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是消费主体,是最弱势的一方,属于立法与执法的保护对象。

首先,便于市场监管主体执法。由于合同法、旅游法等只能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作原则性规定,示范文本则可针对旅游业的特点,约定旅游合同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起到树立交易规则的作用,化被动的事后干预为主动的事前干预。示范文本提供了旅游者权益的最低保障标准,如果旅行社自拟的合同条款低于示范文本的,就原则推定是霸王条款,从而提高了行政监管效率。尤其发生旅游投诉时,由于旅游主管部门一般无对旅行社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只能调解,这种旅游主管部门的事后监管职能的弱化,更凸显出示范文本的事先预防功能。通过引导旅行社采用示范文本,或者使其自拟的合同条款趋向合理化,且遇有诉讼,当事人可以当庭呈送示范文本,请法官参照,便于法官对诉争条款是否有效或显失公平作出裁决。示范文本对市场是一种柔性干预,增强了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提升其亲和力,减少管理相对人的抵触情绪,执法效果会更好。

其次,利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具体说:

(1)效率价值。示范文本易获消费者信赖,减少潜在分歧区域,为协商提供了一个良好起点。网络的强大作用使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便利地、低成本地获得示范合同成为可能。如果当事人选择使用示范文本,由于合同大部分条款都有了,就无须一条条讨价还价,要约一承诺过程缩短,缔约具批处理性和标准化,将显著减少当事人谈判、草拟合同的交易成本,订约效率因此提高。更重要的,同类旅游者因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能得到同一对待。当然,这种标准化只是大部分,仍有留白条款,需要当事人协商,对既有条款进行修改或对空白部分填上补充内容,留白条款有助于旅游者实现个性化需求。再说,由于合同关系明确,内容和形式标准化,旅行社可合理安排经营和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履约能力,履约也更有效率。

(2)安全价值。示范文本经政界、业界和学界的反复论证,并向社会各相关层面征求修改意见后最终定稿,法律风险不大。因为,一是权利义务的确定性。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了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消除或基本消除了模糊地带,便于当事人预测并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二是风险分配的确定性。当事人最关注的是明确分配风险,把风险分配给最能管理、控制和处理风险的人,示范文本通过行前解约、违约金、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免责条款、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旅游意外保险等条款的约定,合理风险分配,甚至转嫁风险。三是法律效力的确定性。它由主管部门草拟并推荐使用,发生纠纷时,法院尽管同样会视为格式条款,但与旅行社自拟的格示条款相比,法院会更愿意承认而不是否定其法律效力。

(3)优先及补充价值。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属于私法,多是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说约定优先,当事人约定与法定不一致时,适用示范文本中约定的条款。在现行立法缺位时,示范文本可以弥补其不足。示范文本可以发挥相当于法律的作用,准确体现当事人意思,填充法律缺位或漏洞。示范文本的制定、试错、改进的成本,与立法相比更低,能根据其运行情况及时适当调整。另外,示范文本无疑弥补了消费者旅游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的不足,增强其谈判能力。旅行社长期使用示范合同,熟悉其权利义务,兼具教育功能。当然,证据价值也不容忽视。示范文本是一种事先机制,鉴于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举证困难,因其规范性、书面性,权责关系清晰,保障合同履行,能降低合同纠纷,即便发生纠纷,司法机关也可依据示范文本裁决旅游纠纷。

示范文本在旅游实务中的采用率最能反映旅行社与旅游者的接受度。笔者正在进行旅游纠纷诉讼之实证研究①,截至20xx年年底,共搜集381起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就是否使用示范文本进行了统计,详见表1、

由表1可知,使用国家级的有29件,占比7、6%;使用省级的有93件,占比24、4%;使用市级的有29件,占比7、6%;使用级别不明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有81件,占比21、3%;使用非示范合同之旅游合同的有52件,占比13、6%;未使用书面旅游合同的有23件,占比6、0%;是否使用不明的,有70件,占比18、4%;系统缺失的,有2件,占比0、5%。其中,示范合同中采用国家级、省级、市级、级别不明的,合计234件,占总量的61、7%,说明示范文本的采用率已达六成。考虑到全部案例取自1997年至20xx年,而旅游行政机关真正着力推行示范文本似自2001年起,再加上还有70起诉讼的司法文书中未提及示范文本,其普及度还是很高的。示范文本的采用率越高,其价值就越高,相反,价值就会缩减。当然,这个比例也说明还有向上努力的空间。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示范文本已嬗变出一些负向效用。有人指出,示范合同可能成为一种虚假的质量、信用担保形式?其次,反竞争的负面效用?再次,示范合同可能变相地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后,示范合同可能降低了风险分配的效率。消费者会因使用的文本是示范合同而相信会获得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从而降低对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防范的注意,反而增加了损失的发生率p。

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结构

由于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种类过于庞杂,无法一一分析。笔者选择以国家最新的20xx年版三大示范文本为例,进行分析。

国家旅游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都由两部分组成,即合同文本和附件。附件包括附件1(旅游报名表)和附件2(旅游行程安排单或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实务中,组团社还发一份《游客须知》,也算合同组成部分。除前面的使用说明及合同当事人描述外,示范文本共七章二十六条(但赴台旅游合同二十四条)。示范文本分七章:第一章是定义和概念,界定文本使用的专门术语,如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费用等,表明当事人对组团旅游合同的基本概念达成共识,为后面的条款提供协商或接受的平台。第一章即第一条。第二、第三章是合同的签订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围绕旅游行程安排单对合同项下团队旅游活动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该章由第二条至第九条构成。第四章至第六章是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假设一旦发生某些情况而需要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处置问题的方法及因此而生的法律责任。该章包括第十条至第十八条。第七章是协议条款,是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具有专属性内容所作的约定。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前六章是顾及旅游服务共性的条款,即通用条款。最后一章是兼顾旅游服务个性的条款,通过设置附件报名表及《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使得旅游行程的安排明确、具体。

示范文本的结构,可以依功能模块和条款形式来分析。基于合同条款的功能,示范文本分为四大功能模块:

(一)锁定交易主体模块

该模块是回答旅游合同当事人是谁和谁的问题。主要条款有:(1)合同所属类型、名称编号;(2)交易各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描述;(3)范本的使用说明;(4)术语及其定义;(5)合同本身的份数、各方持有数量;(6)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冲突时的解释顺序等。

(二)锁定交易内容模块

这一模块围绕旅游行程安排单对合同项下团队旅游活动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主要是明确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什么样的旅游产品或服务,食住行游购娱包括哪些,价格和服务质量如何。因此,要解决的是合同双方干什么的问题。主要条款有:(1)标的是何种产品或服务,即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或旅游行程安排单;(2)旅游费用包括哪些;(3)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4)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三)锁定交易履行模块

这一模块要锁定交易的完成程序和方法,解决了正常情况下如何实现交易的问题,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说交易内容是干什么,交易方式就是怎么干。核心是围绕着旅游线路和旅游行程表将提供各项旅游要素的时间、地点、过程、标准等付诸实施,其实是合同履行问题,这类条款集中于第七章,是非固定的协议条款,旅行社与旅游者要根据具体情况个别协商,再填上约定内容,协议条款因具体旅游活动的不同而不同,是从时空上落实团队旅游。主要条款有:(1)旅游时间;(2)旅游费用支付;(3)成团或拼团约定;(4)个人旅游保险等。

(四)锁定假定处置模块

这一模块是解决出了意外怎么办,也就是万一如何。旅游业是靠天吃饭的,万一的情况太多。这些条款假设了一旦发生某些情况而需要变更、转让或解除旅游合同时,双方处置问题的方法及法律责任,以及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处理。这一部分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未依约履行时应如何处理及法律责任,以及第三人与合同履行的关系。主要条款有:(1)合同的变更、解除;(2)合同转让及不成团的安排;(3)违约责任及其他责任;(4)争议解决的程序、管辖机构的约定。

另外,依示范文本的条款形式可分为通用条款与协议条款。第一章至第六章的条款基本是通用条款,也称固定条款或不留白条款(事先印就的条款,极个别条款除外),该部分条款反映了团体包价旅游业务的共性,为旅行社通用,一般不会因具体旅游业务的不同而不同。第七章的条款是协议条款或专用条款,包括留白(完全空白,允许当事人就所协商的内容相机填入的条款)或半留白条款(条款有多个选项,供当事人打钩选择)。条款之所以留白或半留白,是因为示范文本的制定者不能完全替代合同当事人,既有悖于契约自由,在实践中也行不通,每笔旅游业务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个性,需要旅行社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与旅游者进行个别协商,再填上双方协议一致的内容。因此,示范文本的目的并不是取代各种具体的旅游合同,而是为了完善或规范各种具体的旅游合同,即为当事人订立具体的旅游合同提供一个起点。至于半留白条款,形式上虽有留白,但仍以括号方式规定了供当事人选择的选项,既限制了当事人在选项以外选择;也允许当事人多选一,有一定的自由度。

由于示范文本的前六章是事先印就的固定条款,即便制定者在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声称,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旅游者可能会忽略这样的声明,误以为前面几章是不可协商的条款,或当事人不愿改动这样的条款而原封不动,有被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的风险。这样,不留白条款过于僵硬,易认定为格式条款;而留白条款过多,需要当事人一条条议定合同的具体条款,效率太低。留白还是不留白,确实是一个两难困境。

三、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现状、问题

笔者用搜索引擎对网上相关新闻及各地旅游局网站进行查询,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家、省、市三级行政部门对于制定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出了积极努力,详见表2、

根据我国相关旅游法律,旅行社业务分为包价旅游业务和代办旅游业务。代办旅游业务基于旅行社的代理人身份,损害旅游者权益时,由被代理人,而非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向来不是旅游市场监管的重点,相应地,除浙江省外,罕有委托代办合同示范文本。包价旅游业务是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之服务。包价旅游服务至少应包括两个以上同等重要之给付,其中安排旅游行程为必要之服务,另外尚需具备提供交通、膳宿、导游或其他有关之服务。对于包价旅游业务,旅行社开展的主要是组团包价旅游业务,并区分为国内、出境及港澳台包价旅游,相应地,国家、省甚至市级的示范本文更多集中于此。甚至有针对不同旅游者群体的示范文本,如重庆市老年人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温州市相关示范合同后还附高龄旅游者补充协议、未成年旅游者补充协议等作为补充。至于近年来新兴的个别包价旅游业务(也称自由行或机票+酒店),无论哪一级,都无相应的示范文本。由于无法律准确定性,旅行社更愿将自由行当作单项委托业务,一些市还发布了单项委托业务合同范本。此外,组团包价旅游业务还会配套发生各种辅助交易,包括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委托接待交易、旅行社与导游的服务交易、地接社与其他旅游服务供应商的交易等。除个别省市如山东发布了相应的示范文本外,国家级等均没有,但国家正在准备《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初稿)。至于特别旅游业务的示范文本,除一日游、自驾游外,一般都没有。总之,示范文本在旅行社的团体包价旅游业务上用的多,而在非包价旅游业务上则很少。

尽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制定推行示范文本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希望有所作为,示范文本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示范文本品种单一

大多数示范文本集中于团体包价旅游业务,甚至出现国家、省、市三级的重叠现象,而个别包价旅游业务完全缺位。至于其他非包价旅游业务,显得零散,一般没有。如果主张对示范文本没有覆盖到的旅游业务都需一一制定,显然不妥,但有的其他旅游业务,例如作为包价旅游供应链组成部分的委托接待业务、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业务、包价旅游转团业务以及新兴旅游业务(个别包价旅游、邮轮旅游、分时度假旅游、探险旅游),则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示范文本。

(二)多级示范文本并行使用

团队包价旅游是旅行社的主要业务,旅游者权益受损问题高发,旅游主管部门监管上高度重视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同类示范文本过多,监管力量过度集中使用,又可能让旅行社无所适从。旅行社和消费者表面上选择余地多了,但内容重复必要性不大,且就算考虑到自己特点,另搞一套,也弱化了国家示范文本的引导功能,不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旅游市场。鉴于政府行政资源的稀缺性,多级示范文本并行的做法不值得提倡。据笔者统计,省级文本采用最多,可能是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倾向性意见的结果。

(三)示范文本与法律发生冲突

主要表现在:示范文本转化成格式条款后,是否需要司法审查,效力是否因此受到影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显失公平,能否与赔偿损失并用,风险分配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等。因篇幅太长,已另撰专文论述。

四、结论与建议

尽管示范合同制度在实际功效中距离人们期望的功效还有一定的差距,甚至还存在着一些潜在的负效应,但在当前的语境下,该制度却还发挥着显著的正效应?在没有更好的替代机制之前,我们应该考虑在现有的制度约束条件下,如何促使其克服负效应和更好地发挥其正效应p。国家旅游局要求,继续抓好《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三个合同范本的推广使用。抓好《内地居民赴香港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和《内地居民赴澳门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的实施?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研制《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和《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肯定示范文本的正效应,当然是笔者的结论,但下列建议则重在降低或避免其负效应:

(一)完善和丰富既有示范文本种类和内容

在新兴旅游业务上,现在最急需的是个别包价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台湾有《国内个别旅游定型化契约书范本》和《国外个别旅游定型化契约书范本》可资借鉴。同时,建立既有示范文本的定期审查机制,每隔几年进行一次,不足的要删除或修改,陈旧的要更新,未规定的要增添。并且,示范文本中宜适当增加半留白条款,可以缓和甚至解决前述的两难困境。当然,这样做时,不能只在资料堆里打转,要走进旅游实务,总结使用示范文本的长处、短处及影响使用的制约因素,尤其要关注并积累司法判决,发现法院对示范文本条款的认定规律等,以便适时调整示范文本内容。

(二)统一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的非强制性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的关系,但不适用于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国家级示范文本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在国家已发布相关示范文本时,全国应当统一推广采用,不得以省情或市情不同为由,另搞自己的示范文本。细看各地的示范文本,与国家级的并无多少实质性差别。如果确实需要,可在国家级文本基础上略加增删,不得另起炉灶。当然,如果没有相关的国家级文本,要发挥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积极性,地方可基于本地特点制定。一旦条件成熟,由国家统一。这样,自下而上,最终形成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

(三)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出台《旅游合同中不得约定和应当约定的条款》。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旅游业务,出台旅游合同中强制性的不得约定和应当约定的条款,作为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的指南。它与非强制性的示范文本相比,有着更强烈的信号传递效应,可以强化旅游合同的监管,保障旅游者权益。其次,尽管合同法鼓励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未明确未参照时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建议立法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第427条第2项的做法,将示范文本当作交易习惯,以补立法或约定之不足①。最后,为鼓励旅行社采用示范文本,照搬而不作变动的,免受相关管理性立法的规制。如《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地方法规规定,格式条款,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这种一视同仁,不加区别的备案要求,对旅游业使用示范文本没有正向激励效应,应当修改,豁免示范文本的备案要求。

【篇四: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包价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结束时间___年___月__日___时;共___天,饭店住宿___夜。

第二十一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元/人,儿童(不满14岁)___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___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___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_____。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_____。

第二十二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_______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出境社盖章: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签约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

住址:________营业地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扩展阅读

签订劳动合同(必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劳动合同,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始,以完成工作任务(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篇三:员工劳动合同范本】

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____职位,工种为,乙方应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或以七天的试用工资作为补偿。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甲方将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如果乙方没达到甲方规定的要求指标,乙方的工资将得不到提升。

(三)甲方(公司主管人员)会同人事部门,在如下情况,甲方将给乙方荣誉或物质奖励,如模范地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生产和工作中的突出贡献或物质奖励,技术革新、经营管理改善,乙方也

由于有突出贡献得到工资和职务级别的提升。

(四)甲方根据本企业利润情况设立年终奖金,可根据员工劳动表现及在单位服务年限发放奖金。

(五)甲方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状况,向乙方提供津贴和补助金。

(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第三条工作时间及公假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8小时(不含吃饭时间),每星期工作五天半或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除吃饭时间外,每个工作日不安排其它休息时间。

(二)乙方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甲方如要求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在征得乙方同意后,须安排乙方相应的时间轮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三)乙方成为正式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后,可按比例获得每年根据其所担负的职务相应享受________天的有薪年假。

(四)乙方在生病时,经甲方认可的医生及医院证明,过试用期的员工每月可享受有薪病假一天,病假工资超出有薪病假部分的待遇,按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照顾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可做不连贯的变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无特殊理由应积极支持和服从甲方安排,但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第四条员工教育

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须经常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及社会法制教育,乙方应积极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工作安排与条件

(一)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劳动保护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提供相应的保护,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为乙方支付医药费用,病假工资、养老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费用。

(二)甲方根据单位规定提供乙方宿舍和工作餐(每天________次)。

第八条解除合同

(一)符合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因营业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又不能改换其它工种。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调换其它工种

(3)乙方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据企业有关条例和规定应予辞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4)乙方因触犯国家法规被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甲方将作开除处理,劳动合同随之终止。

(二)符合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了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利益。

(3)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和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正在进行治疗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四)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予妥善安置。

(五)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或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解除合同的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持有正当理由,不愿继续在本企业工作时,可以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生效。辞职员工如系由企业出资培训,在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的,应赔偿甲方一定的培训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劳动部门,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岗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规定和企业的《员工手册》以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如触犯刑律,受法律制裁或违反《员工手册》和甲方规定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员工手册》等规定,分别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因乙方违反《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本企业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的损害、财产的损坏,甲方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

(三)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贪污受贿,严重玩忽职守或有不道德、粗鲁行为,引起或预示将引起严重损害到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乙方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等,上述种种,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并不给予合同补偿金和合同履约金。乙方贪污受贿或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本企业的商业机密消息。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同时在与本企业经营相似的企业、团体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团体兼职。乙方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由本企业离职时,应向部门主管人员交回所有与经营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通信、备忘录、顾客清单、图表资料及培训教材等。

第十条合同的实施和批准

(一)本合同经_____________讨论制定,报经_______批准,用_______文字书写,内容以中文为准,合同解释权属本公司人事部。

(二)单位《员工手册》、《雇员犯规及警告通告》及其它经济纪律规定均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经鉴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宜或与政府有关规定抵触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合同自鉴定之日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________年。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篇四:简易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

单位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

住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______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______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美发店员工合同(必读)


一、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二、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为_____年。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美容师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后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给予乙方2元/小时补贴。

(三)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每月15日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国。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乙方不愿续订,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收的人员,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仟元。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应依法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

(九)其他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八条、乙方确定联系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必须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产生法律效应。)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篇三:美发店员工合同】

甲方因业务需要,在本着平等、公开、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聘请乙方为甲方___________店员工,为顾客进行美发服务,达到甲乙双方双赢的目的。具体合作事宜如下:

1、乙方需认真细读此合同,待签署后,本合同书自动产生法律效应。

2、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生效,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如到期乙方提出续约,则另行签署此合同。

3、合同期内,乙方休息时间必须按照甲方规定安排,如有迟到、早退、正常工作日不上班(未批准请、休假),甲方将按相应规章予以处罚。

4、乙方工作模式由甲方设定,乙方需按甲方设定之工作模式开展工作。工作中如有顾客投诉、返工、工作不专心、服务态度差、不按时到岗或擅自离岗、不服从主管或经理调度、和同事不团结者,甲方有权依据公司制定之奖罚制度对乙方实施相应处罚。

5、乙方合同期满离开店,(至少三个月内)不得在甲方经营店两公里范围内同性质之经营店工作。

6、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性质及能力,提供之技能提升。帮助乙方学习成长,合约期最低为一年,甲方会安排店里培训,以及出外学习的机会,更好的帮助技能的提高。如未满合同离职,外出学习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在工资中扣除。

7、合同期内如有其它原因需解除合约,甲方将扣除乙方当月之住宿水电等工作外开支。

8、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乙方受聘上岗或上岗前或(上岗后以每月扣去一定金额的方式)需向甲方缴纳500元人民币学习金,待甲乙双方顺利履行完合同,合同期未满离职,将扣除违约金500元。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必读)


【篇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篇二:质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与相关法律相抵触】

7月22日,河北两位律师因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部分条款与法律相抵触,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审查建议。

7月28日,提出审查建议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法、苏跃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们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现,国家工商总局于20xx年10月13日颁布、同年11月13日实施的《处理办法》,存在超越法律规定的监管范围,违反上位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超越职责权限等问题。

李君法、苏跃龙两律师向记者详细阐述了提请审查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一是《处理办法》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管范围和行政处罚的设定,超出了法律规定授权的范围。

两律师提出,《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则明确,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而《处理办法》除规定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监管及处罚外,还自行规定了法律规定以外下列行为的行政监管和处罚。

两律师举例说,如《处理办法》对于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等等,只涉及合同当事人自身权利和利益,依法应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撤销或变更,由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裁决的行为,设定了行政监管和处罚。

《处理办法》还对诸如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等,应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审理才能确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设定了行政监管和处罚。

同样,《处理办法》亦将本应由行业自律管理和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维权,由仲裁或审判机关确认无效的部分行为(如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设定为自己部门监管和处罚范围。

二是《处理办法》设定的监管处罚范围,违背我国《合同法》合同自由暨意思自治原则,属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

两律师认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其基本内容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等完全的自由,甚至对不公平合同和误解、欺诈、胁迫下订立的合同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撤销或变更的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缔结或维系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只要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主动干预,国家也不应干预。正因为如此,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行为,均应该遵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得主动以公权力介入。而《处理办法》设定的监管处罚范围,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合同自由暨意思自治原则,属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

三是《处理办法》除超越权限,更不具有行为判断和监管能力。

两律师强调,《处理办法》将本应由合同当事人申请诉讼或仲裁,由诉讼或仲裁机构经过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经审判或仲裁组织审理、合议、裁判,才能确定的违法行为,以及本应由刑事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等犯罪的行为,全部设定为行政监管范围,无疑超越了职责和权限,也超越了能力范围。

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一、委托项目

一、乙方应付甲方稿费每千字________元整,于签订本合约时,先预付________元整,余数于甲方交稿时,一次付清。

二、本书预计字数为________万字左右。

三、本书著作权经甲方同意转让乙方承受,由乙方办理著作权登记。

四、本书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权,及违背有关著作出版等现行各项法律或国家政策时,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涉。其因而被有关机关扣留、没收,或禁止发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本书版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就本书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割裂,自行出版或转让。

六、本书的排版校对,由乙方负责,惟求其正确无误,得请甲方作最后的校核。

七、甲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稿,交予乙方出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份合同


一、三方共同出资并在_______工商局正式注册成立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方以现金或实物方式出资入股,公司股份分配如下:甲方占_______%、乙方_______%、丙方_______%。公司收益按年核算分配。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一、转让方将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的股份(人民币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一、甲方在公司的出资情况

甲方在公司出资的金额为:_______元;出资的方式为:_______;甲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

二、乙方的基本情况姓名:_______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

三、委托事项

与公司股东身份(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四、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所有涉及公司设立时,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全部的事宜;

2、所有涉及公司成立后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

3、乙方行使的有关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以甲方根据本协议,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依据,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

4、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项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

5、紧急情况是指无法立即得到甲方的指示或书面授权,且有关事务不立即处理将会给甲方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6、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进行,除非另行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任何第三人;

7、乙方根据授权委托书处理事务,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乙方如下行为如造成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及时的赔偿

(1)乙方在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任何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甲方交办的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3)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中,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视为乙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

五、告知义务

1、甲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乙方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甲方希望了解的关于公司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展开尽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甲方;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有权获知的公司信息,乙方应及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并向甲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汇报;

3、乙方作为一名善良管理人,所应尽到的,对其它与甲方股份行使权利及公司运作有关的信息的及时告知义务。

六、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负担

乙方处理甲方授权甲方处理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负责。(比如转让代持股权时应承担的税收)

七、风险承担

由乙方根据本协议和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处理的有关公司及甲方股份的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投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八、投资收益

1、甲方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因从本协议中所获得的名义股东身份,而享有这些投资收益;

2、甲方对公司所有的投资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领取;

3、乙方承诺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于代领后3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划转的,应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九、协助处分甲方股份的义务

在甲方拟将自己的股份及与该股份相关的一切权益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时,乙方均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和提供全面、及时的协助;

甲方对自己股份及其相关权益进行法律上(含事实上)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转让、设定各类担保措施、表决权、投资收益取得权、剩余财产请求权、主张优先购卖权、知情权、监督检查权、诉权等股东权和出资者权利。

十、行为限制

1、乙方根据甲方提名,并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任期与代持股份期限相同,代持股份协议终止时,乙方应主动辞去董事职务;

2、在代持股份并担任董事职务期间,应履行公司法对董事全部义务性要求;

3、作为公司董事应与公司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义务;

4、乙方行使董事权利,也应参照本协议关于对代为行使股东权的全部规定进行;

5、乙方不得利用股东(名义)身份、董事身份,谋取个人利益和(或)损害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6、乙方任何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所进行的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行为,如对甲方、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人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面、及时地赔偿。

十一、代持股份报酬

1、代持股份、担任董事的报酬一并以董事报酬的形式加以支付,原则上,代持股份报酬已包含在内,不再单独计算;

2、董事报酬以每月元计算,按公司工资制度发放,但乙方同意将每月工资的%作为忠实履行本协议的担保;

3、乙方如果确有能力胜任公司董事一职,可以按如下标准和方式领取报酬和提供担保:

4、除以上约定的报酬之外,乙方不得因代持甲方股份、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事项或担任董事职务而要求任何其他的报酬;

5、乙方董事身份是依据代持股份的约定而产生的,故乙方的全部报酬由本协议专门约定,乙方不再依据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增加报酬的要求。

十二、代持股份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但解除合同不应造成相对人的损失,如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

2、甲方解除的程序:

(1)甲方需提前30日,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预通知;

(2)30日内,乙方应完成配合甲方做好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保证把所有本应属于甲方名下的一切权利,全部归还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员名下,同时完成乙方在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章程、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3)30日期满,甲方向乙方送达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解除合同的预通知和正式通知内容相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解除合同的正式通知;

3、乙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准用甲方解除合同的程序进行。

十三、保密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

2、乙方应对本协议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3、本第十三条所涉及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直至有关事项的公布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不具有保密价值时为止;

4、乙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负有全面、及时的赔偿责任。

十四、特别事项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甲方认为需要,均可以自行向公司所有股东披露甲方的真实股东身份,并以股东身份直接参预公司管理,主张全部股东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十五、争议解决

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据杭州市仲裁委的现行规则进行裁判。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十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协议自设立公司的第一份法律文件正式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前,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补充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_______地址:_______

乙方:_______地址:_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

借钱合同


一、借款用途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篇五:最新抵押借款合同书范本】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个月,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一、根据主合同第_________条、第_________条的有关规定,乙方(为进行_________项目)在_________期内向丙方借用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本金,相应的利息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大写)。甲方愿意就此本金加利息的_________%向丙方提供担保,保证金额总额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整。

一、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就甲方保证金额内的款项到期向丙偿还。

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甲方代为乙方向丙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向乙方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乙方归还下列款项:

一、丙方应严格履行主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按期足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等;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有权委托甲方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除,并可视情况按甲方保证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一、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命令或其地位及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的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解除而免除。

一、乙方已按主合同约定条件全部偿付借款本息;

一、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委托_________机关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则可向_________-机关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如本合同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其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为乙方提供借款担保,借款金额大写:(小写:)。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是用甲方资产为乙方作为信誉担保,而非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一、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所有之资金、财产先予偿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主张代偿的期限亦相应后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则乙方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八、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末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_____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十、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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