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二手房交易,现在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现象,非常受购房者的青睐,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等事项。在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一些必备的条款,避免损害到自身利益。那么,在二手房买卖合同里,究竟哪些条款是必备的呢?
所谓主要条款,是指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这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反过来说,有了这些主要条款,一份让双方满意的合同就基本成型。这些主要条款包括:
选择有良誉的中介公司,并验明其真实性和资质
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要先同中介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待产权交易即将形成时,再同原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前,一定要验明中介公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认真了解选择的中介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在房管部门备案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要验明原房主对中介方的授权委托书,以确认中介方是原房主的合法代理人,避免遭遇欺诈。另外,要尽可能选择有实力、讲信誉的中介公司。
要严格核实并写明签约的三方主体,防止受欺诈
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首先确认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卖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是房产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如果卖方签约主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就有可能上当受骗或者遗留后患。
注明房产、附属设施的交验时间和费用承担时间
在确定和写明所购二手房及附属设施交接时间的同时,还应注意确定和写明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的划界承担时间。二手房交接时间和费用划界时间是责任划分的界线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后就有可能引起麻烦甚至纠纷。
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房产交易过程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和违约行为。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就需要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违约条款在买卖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其起到的监督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时,它也是救济手段。
准确注明购房者付款和双方过户时间
对首付款和尾款,房产买卖合同一般规定由买方在不同时间段交付原房主。为此,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赖于房产过户期限,因此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手续由哪方主办、哪方配合,必须事先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清楚。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某些房产中介公司收到客户定金甚至是首付款之后,仍会带其他客户看房,谁出价高他们就把房子卖给谁,为此不惜与前一个客户毁约。这是一种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
近年来,二手房的合同纠纷一直在不断的增加。都说有买卖就会产生纠纷,的确如此,近几年来,二手房市场的火热带来了更多的纠纷,其中合同纠纷是产生的比较多的。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避免二手房合同纠纷的方法,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由于买卖双方通常不注意将一些如申请贷款能否成功,物业管理交接等细节方面写入合同,由此引发纠纷,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纠纷通常无法得到妥善满意解决。在签定二手房合同之前,买房人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
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
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
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
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
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
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在购房合同中应该注意事项:
1、条款要完备:当事人应将自己的要求通过条款充分、具体地表达出来。除交易合同规定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列入其他一些必要的条款。
2、形式要得当:二手房交易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手续要完善:合同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当事人约定必须签证或公证的合同,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4、文字表达要准确: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注意文字表达的准确性。不少二手房交易合同往往忽视用语的准确性,常出现一些模棱两可、词不达意的情况,结果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解释,很容易发生纠纷。
5、合同具体内容要详细:二手房交易签约不仅在总体上把握,更要从具体内容上把握,签订交易合同应注意下列几项:
(1)房屋的客观情况:在房屋条款中应包括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层次、房屋的面积等要素。另外还应注明房屋的环境、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等。
(2)房屋的价款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清的,也有分期付款的,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房价交付的总额和交付方式,并经双方逐一核算清楚。
(3)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主要指房屋交付的日期和交付手续;房屋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办法等等。例如,房价是现钞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在出卖人所在地支付,还是在买房人所在地支付,都应规定清楚。
(4)产权登记:这既是买卖双方的义务,同时也是他们的权利,如果不办理产权登记,房产转移在法律上就没效力,日后如发生纠纷,将对房屋所有权人产生不利。
(5)税费负担: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交易双方应负担的税费。产权过户登记费、印花税、契税及其他交易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好各自负担。
(6)双方违约的责任:指买方或卖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卖方不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逾期交割房屋;交割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卖方出卖的房产,在产权上存在问题等等。买方不履行合同主要表现有:不按规定期限支付款;无正当理由不受领卖方交付的房屋等。买方或卖方因违约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强制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这一条,是二手房交易双方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
【篇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篇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三大注意事项】
租房子都会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但是大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时候往往很少注意合同的细则,都是随便的一看,便草草的签下,之后如果发生什么纠纷,造成自己往往很吃亏的状况,很多时候,租房客都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屋租赁合同里面还有这样的一条规定,这里为大家说说租房合同在签订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条款。
注意事项一: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注意事项二: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注意事项三: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篇四: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xx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分类中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如下的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前提,任何一方通过利诱、欺诈、蒙骗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一经查实,可依法起诉,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用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管理委托人事务。因此,业主不但要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必要费用,还应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酬金。
(3)物业服务合同既是诺成性合同又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故为诺成性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负有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符合要求的劳务,而不是物质成果或物化成果;合同约定的劳务通过提供劳务的人的特定行为表现出来。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应以政府颁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
物业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除了遵循签订一般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
(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
为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各目的责任、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合同进行谈判洽商时,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即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进行细致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更要从微观上给予明确。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
1、委托项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
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
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如部队和一些政府机关在保安服务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写字楼就是有较大区别的。
3、服务质量与标准
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
4、管理和服务费用
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
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赢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不负责或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均有一些惩罚性条款,但缺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性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原则上同意物业管理荣获全国或省、市优秀(示范)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上浮10%~25%,但真正执行的并不多,执行起来也较难。考虑到政府不宜对比作出规定,因而在合同谈判时,业主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
上述五个层次是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少的必备的内容。为防止合同过长,可采用附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业构成细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个附件。此外,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附件。
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谈判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所以经过招投标确定了中标单位后,要有相对较长的(与一般招投标相比)合同谈判时间。《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不应有无偿无限期的承诺
除委托方对物业管理企业可无偿提供管理用房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应有无偿无期限的承诺。如对住用人无偿提供班车服务等。这是因为:
(1)物业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偿服务,无偿提供服务是福利制的产物。尤其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广大消费者对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福利制管房体制是欣赏的。无偿的承诺不利于全社会全面、正确地理解、认识和实践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2)无偿提供服务导致住用人之间享受到的服务不一致。物业管理除了公共服务面向全体住用人,其他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等都是面向部分或少数有此需要的住用人的,一般不可能所有的住用人都需要,都受益,如果无偿提供这部分专项、特约服务对那些不需要或未享受到该项管理服务的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3)无偿提供管理服务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行不通的。无偿提供的管理服务仍是有成本,需要支付费用的,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承担这笔费用。否则,最终导致的结果一是降低管理服务标准,二是将该成本费用转移或变相转移分担给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的委托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承诺从理论上讲是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难以做到的。无偿无期限的承诺通常出现在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为促销而作出的某些承诺,或物业管理企业为增加中标机会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一旦作出,日后又无法全面履行,就给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带来困难,极易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有时开始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会自行出资做一些公益性活动,如新年联欢会、六一儿童节活动等;或在某方面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如对老人、儿童、困难家庭的一些取费项目给予优惠。这都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做有利于物业管理的运作,是应该提倡的。但是,除经业主大会同意,这些内容不应在合同中明确是无偿提供,这些活动的费用也不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指出,只能由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支付。
(三)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一旦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就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凡做不到位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合同谈判中,既要实事求是,更要留有余地。下面几点应引起开发商,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注意。
1、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
在投标和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不同的物业有不同的档次,这是客观条件;不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又有各自不同的情况,这时主观条件。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客观条件的约束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是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性条件,管理服务的结果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注意,对经过努力才有可能达到的一些标准,要留有余地,更不能说过头话。反之,则很容易成为产生问题的根源。
2、对分期建设项目、分期建成使用时物业管理的承诺
物业的开发建造是一个过程,有时又分期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尤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要充分考虑这点。例如,24小时热水供应,当最初个别业主入住时,一般无法提供,在合同中就要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未提供该项服务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适当减免;又如,当一个住宅区规划分期建造时,在首期不应把小区全部建成后才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合同。物业只有在具备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给业主入住,这个入住条件并不等于物业全部建成后提供的生活、工作条件。这其中的差别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时尤其应注意。
(四)明确界定违约责任与处理方式
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这些问题、矛盾与纠纷既可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业主相互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但更多的则属于违规、违约以及是非道德和认识水平的范畴。显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
由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产生同时结束的特点,问题出现后不易取证,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导致解决这些问题比解决一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要更为复杂。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双方要对此有更为详尽的约定。首先,要明确当各类问题出现后,如何区分责任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有时要事先约定解决的期限及费用的处理等条款。较之一般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更应引起重视。
【篇五: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用以处理辞退纠纷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对待。
有些企业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方的利益,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为了保护企业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条款
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免责条款
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预先在劳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伤害。以下范例供参考:
乙方(劳动者)向甲方(用人单位)保证,乙方在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之前,与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无任何的民事与刑事纠纷,无其他违法行为。如有隐瞒,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及时变更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用通俗的话来说,合同是我们签署的一份协议,保障自己的协议,作为一个协议,我们有必要好好了解一番。唯有在重大的合同范本签订好了之后,这样子一来,我们就会在新一年的工作更加顺利!所以您这是在找一些有关合同范本的东西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月度推荐:草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范例”,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知道的人在买商品房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件。虽然说《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已经很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采用《文本》签订合同能尽可能的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都会对比《文本》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修改些内容,一般,在购房时有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下。
基本的“五证”齐全。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相关证明文件有效。如果是买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检查房屋质量。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明确物业管理事项。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重点约定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1、付款方式一定要明确。在拟定合同时,必须写清付款时间、每次付款金额、付款周期和如何付款。约定的越细越好。
2、屋内原有设施一定要细数写上,如果出租方觉得不太贵重,就算损坏也无所谓的可以略去不写。以免出现物品损坏或丢失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既影响正常出租,又伤害了感情。
3、房屋在出租期间后所发生的各项使用费用是一定要约定清楚的,每一项谁承担要写得明明白白,否则很影响到正常的生活。
4、这个问题很重要,房屋出租时,合同上一定要写清双方的证件号码(主要是身份证)。如果是租给生人,可千万要看看证件的真伪。大家都知道,联系方式可能会随时更换,但身份证是无法更换的,除非他给您的是假的证件。标注一下证件号,主要是为了防止万一。
为了卖掉房子,开发商往往会在售楼广告中(包括沙盘、售楼书等)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对于这种承诺又不写在合同里。结果当出现规划变更、绿地变停车场、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开通遥遥无期等情况,买房人要求有一个说法时,开发商却以规划变更已经通过规划部门批准为由,推卸责任,或以合同约定不清搪塞,消费者一般很难得到补偿。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购房者想当然地以为广告内容都会写入合同的心理,瞒天过海。结果,发生争议、对簿公堂时,法官一般会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判断是非曲直,而不完全是广告。
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
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
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
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其四,设置订金陷阱。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销售陷阱中国人买东西向来有跟风凑热闹的从众心理,一听说哪个楼盘观者如潮,那些想买房的人便跃跃欲试了。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的这种盲从心理,开发商就给买房人设下了陷阱:其一,以小利诱之,在拿到预售证之前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由于内部认购的商品房价格相对较低,对那些买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过程中,买房人认为自己得到了便宜,开发商也借此机会筹到了资金。然而,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其销售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这样,买房人的投资就充满了风险。其二,制造假象,在房子数量、户型、朝向等的推出和价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前者关系到售楼进程的快慢,后者决定了售楼利润的厚薄。开发商的做法是推出预售房屋总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并且对所推出的单元进行精心搭配。通常是选最差的户型和楼层先出手,这样一方面可声称那些好的单元已经“名花有主”,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这些“丑女”到最后“待字闺中”。当然,这其中也要混杂一些好房型,否则会造成目标客户的流失。在价格的制定上,则会根据前期所推单元的销售情况,对其余单元的定价进行调整。一般而言,刚开始销售(开盘)时,开发商往往一般总会把价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谓的“最低价”(通常是该楼盘楼层、朝向最差的一间)来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来购房,那个“最低价”也就不翼而飞了。在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只要销控和销售现场布置以及广告炒作成功,价格都会节节升高,甚至从开盘时的三四千元暴涨到收盘时的五六千元都不稀奇。其三,大力营造现场道具和售楼气氛。为了制造一种销售兴旺的假象,开发商(售楼人员)往往会找来一些亲戚、朋友到销售现场做“托儿”,在销售业绩示意图上伪装得一片红?红色标识代表已售单元?,让人觉得楼盘好卖、销售兴旺,从而引发客户的购买欲望。其四,设置订金陷阱。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旦客户看中某种户型、表现出一点点购房的意向,售楼人员就会告诉你说这个户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订金别人就会买走,要求客户马上交付订金。如果客户说没有带够订金,售楼人员就会要求客户先交五百到一千元的“小订”,签订认购协议书,然后要求客户次日交齐“大订”。而一旦客户把“大订”也交了,售楼人员也就完成了把客户套住的任务。因为,我们看到的认购协议书经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约,所付订金不予退还”。有许多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书后,经过再三考虑不想购买已经认购的房子时,考虑到认购协议书约定不签约就不退还订金,为了避免订金的损失,就会签署自己并不愿意签的合同,从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五证”陷阱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开发商(售楼人员)为了掩盖虚假情况,经常找借口不出示这些文件的原件,要么说正拿着相关文件在报批某项手续,要么就说文本放在离售楼处很远的公司本部。售楼人员往往会先要求客户签订认购书或合同,而客户一旦交完订金或购房款,再有什么问题,开发商(售楼人员)便会即刻变脸,客户再也见不到售楼人员在推销房屋时那充满春意的笑脸。
变更购房合同注意事项一
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即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成立或不能生效,则当事人仍然应按原合同的内容履行。①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未变更。此外,合同变更还可以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遵守规定
(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协商决定,一般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如原合同为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原合同为口头形式,变更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四)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因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当然,合同变更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合同关系应当保持同一性。
变更购房合同注意事项二
合同变更程序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2)变更合同的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问:20xx年8月底交房。开发商告诉我现在只能草签合同,请问有法律效应吗。网签跟草签有什么区别呢?
回复:1、开发商告诉您现在只能草签合同,可能是因为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下来,或者是其他原因。
2、网签是指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先从网上载下来的版本,双方签完后,还得到建委进行备案。
3、草签表示您们双方有房屋交易的意向,网签就是正式签订的合同了
问:以前是可以网签的,因为是一些原因,市房管暂停了网签. 别的业主都是网签,同时我已经把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的草签,我的应享受的利益是否跟网签一样.
回复1、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必须要网签,草签的只表示你们有房屋交易的意愿,并没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要件,所以您的利益很难保证;
2、现在房子暂停了网签,并且停工了,中间必定有问题,建议您考虑将全部房款要回来。
问:我也想要.但是我该从哪几个方面跟开发商协商,将房款要回呢? 我想开发商不会轻易把钱给我的.并且我也确实想买房子,将来会发生什么,我不清楚.但是他确实是五证齐全的.停止网签的原因是土地问题.
回复:1、既然土地有问题,这种房子您都敢要?
2、可以开发商目前的状态为理由将房款要回来;
3、看你们草签的那份合同,是否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返回房款的约定? 注:网签是正规的受房管局监督的,经过网签、就不可以一房二卖了,并且也能确定此房是可以依法销售的房子,如果开发商不同意网签,说明其中有一些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房者在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以后,就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才能维护购房者的权益,请您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购房者要注意关于定金的约定。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二)购房者要看清合同主体是谁。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有时会忽略这样一些问题,比如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开发企业而是中介,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三)购房者要小心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
(四)注意开发商约定的费用是否该缴纳
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
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五)购房者要注意把自己提出的补充协议写进去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将这些内容明确写进合同。
以上就是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主义的问题,大多数的中国人是拿自己一生积蓄来买房,这就意味着,签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再小心、谨慎再谨慎。除了要做到本文的介绍之外,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番,多动脑子,多看多听多想,您要是做到这些,一定可以顺利地签好购房合同。如果对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不能把握,一定要咨询律师后在签,避免因为理解错误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一般来说,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考察如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问
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经营销售房预售应当向消费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如果是现房需注意其是否具有房地产产权证(大产证)。
三、要明确注意合同条款注明
房产面积、交房时间、付款条件、违约条款及相关配套设施,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
四、消费者要注意自身付款能力
买房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付款能力,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五、注意附近相关楼盘的价格及周围的规划
更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
此外,在商品房预售情况下,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消费者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此点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专家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子在任何中国人的心中都代表一种多情感的符号,它是家、是父母,指示着温馨和安全。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什么,如何签买房合同,怎么签?意义重大,一定要竭尽全力签订一份尽量完美的合同,完美合同是完美家园的第一步。如果您实在不放心,可以聘请专业房产律师帮您打理一切,构建一个幸福祥和的家。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范本及注意事项】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了友好的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出租人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的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的活动,损害公共的利益;
3、承租人拖欠的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人逾期不搬迁,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_________规定执行(如果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如果出租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人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人未按(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人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单位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大多数求职者都会遇到的问题,当你与屋主签订租赁合同时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分析总结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篇三:签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一种,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房转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具有不约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私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必备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对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来讲,如果是当地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外来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营业执照》;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如机关、团体、部队等须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限制,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
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对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业目的,因此房屋处于适用的状态是对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发生纠纷时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
3、租赁用途。
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由于租赁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价格也会不同,所以,租赁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必须定清写明的问题。
4、租赁期限。
写清租赁期限的意义是:
(1)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
(4)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
5、租金及交付方法。
私有房屋租赁,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租金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
6、修缮责任。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指的是出租人在整个出租期间对房屋有进行必要修缮的义务。所谓必要即指:房屋必须使承租人能够依双方约定使用并收益。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共有房屋的修缮应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担修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检查、修缮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勘察,确需修缮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垫款和代修的费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8、转租的约定;
9、违约责任。
什么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要续租怎么办?
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关于押金
房客通常不会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爱护那些租来的东西。所以,押金就是对租房人的一种制约。
押金的金额一般是两个月的租费,这是因为:
(1)如果租房者付不起一个月的租金,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抽出这个数额的钱。
(2)如果在租用到期时,有任何重大的破损发生,房东可以使用剩余的押金作补偿。
为防止到退房时双方对房屋的原始状态有分歧,租房者应该在租约签订之前做好预防措施。应该好好看看整个房间,检查任何可能有问题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必须仔细察看的地方:
*门锁:它们是否易于开启?房东是否在上一个房客搬走后更换了门锁?
*烟雾报警器:房间里有没有?是否工作正常?
*墙壁:有没有记号、凹痕、划痕、裂缝等等等?
*管道:有没有生锈?
*漏洞:厨房的水槽底下、前门的边上、天花板、以及整个浴室,检查这些地方是否漏水。
*瓷砖:有没有脱落?形状有没有受损?
*门:油漆是否均匀?有没有记号、凹痕、划痕、裂缝等等等?
*地毯:是否褪色?有没有污点?
*涂料:是否平滑?有没有剥落?
任何在将来会带来问题的地方都应该被记录下来。最佳方法是把这些地方都拍下来,并对所有的照片进行描述,然后房东和房客分别在记录上签名并标明日期。在签订租约前,应该要求房东写下他是否退还押金的各种条件,以保证在租借合同中没有允许房东以任何含糊理由抽取一定押金的条款。
【篇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三大注意事项】
租房子都会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但是大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时候往往很少注意合同的细则,都是随便的一看,便草草的签下,之后如果发生什么纠纷,造成自己往往很吃亏的状况,很多时候,租房客都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屋租赁合同里面还有这样的一条规定,这里为大家说说租房合同在签订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条款。
注意事项一: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注意事项二: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注意事项三: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篇五:租房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房价高涨,很多人由买房转向了租房。租房时一定要记得签订合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租房注意事项中提到了租房合同的重要性。租房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出租房合同注意事项的完整信息。
租房前应当了解的情况:
(1)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住房,要看其产权证,验看出租人的身份证是否与产权证一致。
(2)该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即《房屋租赁许可证》。
(3)查看房屋的实际使用条件与状况。
(4)红线界定范围的平面图(双方加盖公章)
租房合同注意不能签口头协议。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细。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版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房屋维修及费用也最好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
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
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并注明如果出现破损,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其实很重要。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此项条款中最好附上工程承揽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包工头的家乡单位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经核实后作为附件,防备日后一旦发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能够找到承担责任者。
二、装修工程的地点、面积和施工项目
该条款应对照施工图力求详尽。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合同设计,必须签订书面修改协议。
三、承揽方式
通常承揽方式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辅料等方式。业主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并约定是否允许转包、分包。
四、费用及支付办法、期限和数额
装修费的支付可采用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按进度支付。多数居室装修工程都采用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装修费的办法,但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并保留大约5%-10%的装修费至工程验收完毕后,你入住时间满两个月一年后再支付。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只有入住后才能发现,这样会使你的工程维修相对有些保障。
五、施工依据和竣工、质量验收标准
设计图和效果图、工序和进度表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些文件是工程队施工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的标准。至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你不妨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可以根据如《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行)》或《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等这样的规定验收,对施工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六、装修工程期限和违约责任
工程队通常会同时承接几个单位的工程,因此你必须对工程期限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保障家装工程能按时完工。
七、装饰材料的保管及损失的赔偿责任
施工期间,装饰材料会再不经意间被低素质的工程队以伪劣换好,调包拿走,或者买多用少,私藏私拿。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材料由工程施工人员负责保管,如果丢失或被换,则由施工方负责任赔偿。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第二、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第三,如果您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
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此项条款中最好附上工程承揽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包工头的家乡单位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经核实后作为附件,防备日后一旦发现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能够找到承担责任者。
二、装修工程的地点、面积和施工项目
该条款应对照施工图力求详尽。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合同设计,必须签订书面修改协议。
三、承揽方式
通常承揽方式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辅料等方式。业主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并约定是否允许转包、分包。
四、费用及支付办法、期限和数额
装修费的支付可采用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按进度支付。多数居室装修工程都采用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装修费的办法,但你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并保留大约5%-10%的装修费至工程验收完毕后,你入住时间满两个月一年后再支付。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只有入住后才能发现,这样会使你的工程维修相对有些保障。
五、施工依据和竣工、质量验收标准
设计图和效果图、工序和进度表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些文件是工程队施工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的标准。至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你不妨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可以根据如《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试行)》或《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等这样的规定验收,对施工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六、装修工程期限和违约责任
工程队通常会同时承接几个单位的工程,因此你必须对工程期限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保障家装工程能按时完工。
七、装饰材料的保管及损失的赔偿责任
施工期间,装饰材料会再不经意间被低素质的工程队以伪劣换好,调包拿走,或者买多用少,私藏私拿。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材料由工程施工人员负责保管,如果丢失或被换,则由施工方负责任赔偿。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有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这两点,给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了条件。
第二、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
第三,如果您在工程进行中,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
第四,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
【篇四: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用以处理辞退纠纷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对待。
有些企业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的保护企业方的利益,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所以为了保护企业以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有效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条款
包括服务期以及保密事项等约定。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相关违约条款充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免责条款
由于企业不是公安机关,对于员工入职之前的历史无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应征者刻意隐瞒事实,有可能被欺骗,导致在将来因竞业禁止等原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预先在劳动合同上添加免责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企业免受伤害。以下范例供参考:
乙方(劳动者)向甲方(用人单位)保证,乙方在进入甲方单位工作之前,与社会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无任何的民事与刑事纠纷,无其他违法行为。如有隐瞒,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及时变更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篇五: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二手房交易,现在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现象,非常受购房者的青睐,交易过程中,要注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屋产权是否明晰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等事项。在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一些必备的条款,避免损害到自身利益。那么,在二手房买卖合同里,究竟哪些条款是必备的呢?
所谓主要条款,是指在签订二手房合同时,这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反过来说,有了这些主要条款,一份让双方满意的合同就基本成型。这些主要条款包括:
选择有良誉的中介公司,并验明其真实性和资质
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要先同中介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待产权交易即将形成时,再同原房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前,一定要验明中介公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认真了解选择的中介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在房管部门备案并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要验明原房主对中介方的授权委托书,以确认中介方是原房主的合法代理人,避免遭遇欺诈。另外,要尽可能选择有实力、讲信誉的中介公司。
要严格核实并写明签约的三方主体,防止受欺诈
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首先确认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卖方主体资格的真实性。签约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是房产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如果卖方签约主体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就有可能上当受骗或者遗留后患。
注明房产、附属设施的交验时间和费用承担时间
在确定和写明所购二手房及附属设施交接时间的同时,还应注意确定和写明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的划界承担时间。二手房交接时间和费用划界时间是责任划分的界线之一,如果界定不清,日后就有可能引起麻烦甚至纠纷。
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房产交易过程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和违约行为。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就需要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写明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违约条款在买卖合同中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其起到的监督作用是第一位的。同时,它也是救济手段。
准确注明购房者付款和双方过户时间
对首付款和尾款,房产买卖合同一般规定由买方在不同时间段交付原房主。为此,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赖于房产过户期限,因此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手续由哪方主办、哪方配合,必须事先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清楚。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某些房产中介公司收到客户定金甚至是首付款之后,仍会带其他客户看房,谁出价高他们就把房子卖给谁,为此不惜与前一个客户毁约。这是一种一房多卖的违规操作。
近年来,二手房的合同纠纷一直在不断的增加。都说有买卖就会产生纠纷,的确如此,近几年来,二手房市场的火热带来了更多的纠纷,其中合同纠纷是产生的比较多的。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避免二手房合同纠纷的方法,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由于买卖双方通常不注意将一些如申请贷款能否成功,物业管理交接等细节方面写入合同,由此引发纠纷,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纠纷通常无法得到妥善满意解决。在签定二手房合同之前,买房人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
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
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
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
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
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
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在购房合同中应该注意事项:
1、条款要完备:当事人应将自己的要求通过条款充分、具体地表达出来。除交易合同规定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列入其他一些必要的条款。
2、形式要得当:二手房交易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便于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3、手续要完善:合同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当事人约定必须签证或公证的合同,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4、文字表达要准确: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注意文字表达的准确性。不少二手房交易合同往往忽视用语的准确性,常出现一些模棱两可、词不达意的情况,结果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解释,很容易发生纠纷。
5、合同具体内容要详细:二手房交易签约不仅在总体上把握,更要从具体内容上把握,签订交易合同应注意下列几项:
(1)房屋的客观情况:在房屋条款中应包括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层次、房屋的面积等要素。另外还应注明房屋的环境、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等。
(2)房屋的价款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清的,也有分期付款的,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房价交付的总额和交付方式,并经双方逐一核算清楚。
(3)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主要指房屋交付的日期和交付手续;房屋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办法等等。例如,房价是现钞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在出卖人所在地支付,还是在买房人所在地支付,都应规定清楚。
(4)产权登记:这既是买卖双方的义务,同时也是他们的权利,如果不办理产权登记,房产转移在法律上就没效力,日后如发生纠纷,将对房屋所有权人产生不利。
(5)税费负担: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交易双方应负担的税费。产权过户登记费、印花税、契税及其他交易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好各自负担。
(6)双方违约的责任:指买方或卖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卖方不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逾期交割房屋;交割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卖方出卖的房产,在产权上存在问题等等。买方不履行合同主要表现有:不按规定期限支付款;无正当理由不受领卖方交付的房屋等。买方或卖方因违约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强制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这一条,是二手房交易双方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四、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超过)
三个月到一年
一个月
一年到三年
两个月
三年以上
六个月
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职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往往会约定违约金,这些违约金的约定只有针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六、劳动者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总裁学习网认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时,应当认真阅读,知晓内容后再签字。否则,容易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总裁学习网建议大家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为大意签下了陷阱合同。
【篇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xx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我国合同分类中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如下的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前提,任何一方通过利诱、欺诈、蒙骗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一经查实,可依法起诉,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物业服务合同是有偿的。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用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管理委托人事务。因此,业主不但要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必要费用,还应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酬金。
(3)物业服务合同既是诺成性合同又是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故为诺成性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负有义务,故为双务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符合要求的劳务,而不是物质成果或物化成果;合同约定的劳务通过提供劳务的人的特定行为表现出来。
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应以政府颁布的示范文本为基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
物业管理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除了遵循签订一般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以下四个要点:
(一)宜细不宜粗的原则
为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明确各目的责任、权利、义务,减少日后的纠纷,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对合同进行谈判洽商时,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即对合同的具体条款要进行细致的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不仅要从宏观上把握,更要从微观上给予明确。一般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委托的管理服务应包括五个层次的约定:
1、委托项目
委托哪些管理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委托最主要的是公共性服务项目,应逐项给予明确;同时哪些项目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分包,对分包的原则要求和限制条件,也应给予明确。
2、各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
各委托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应表述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楼梯、楼道、场地、庭院哪些委托,哪些不委托。
不同性质的业主和不同类型的物业在某些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是有很大差异的。这些差异和区别除在招标书中明确提出外,还应在合同谈判时给予准确界定。如部队和一些政府机关在保安服务这一委托项目的具体内容上与普通住宅区和写字楼就是有较大区别的。
3、服务质量与标准
各委托项目具体内容的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在定性的基础上能量化的尽可能给予量化。这种量化标准有两个层次,一是工作量的量化,二是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量化。如垃圾清运要一天一次,还是二天一次,这是对工作量的量化;而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则属于质量检查评定的标准。要注意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少用或不用带有模糊概念的词语,例如整洁,因为是否整洁不易作出准确判断。
目前,不少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对质量标准阐述不准确。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各地行政管理部门也颁布了各地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这些可作为合同谈判签订时的参考和依据。
4、管理和服务费用
各委托项目在上述的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相应合理的成本或支出费用。物业管理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费用是有较大差异的。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具体内容和质量标准后,费用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和讨价还价的焦点。在确定合理的费用时,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无论是采用包干制取费,还是酬金制付费,双方都应经过一定的测算和对比。各地物价局颁布的指导价应视作一个参考依据,各物业区域的规模大小与构成均不同,对最终取费标准还应详细讨论确定。
5、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惩约定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的甲乙双方应争取双赢的结果。在物业服务合同谈判中,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有相应的奖惩条款。目前,各法规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对由于其工作不负责或失误给业主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情况均有一些惩罚性条款,但缺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奖励性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原则上同意物业管理荣获全国或省、市优秀(示范)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上浮10%~25%,但真正执行的并不多,执行起来也较难。考虑到政府不宜对比作出规定,因而在合同谈判时,业主可以设立一些奖励条款,以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员工更好地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如,业主可设立业主奖励基金,对有突出事迹或表现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在酬金制的情况下,如物业管理企业在做好管理服务的前提下,其物业服务支出有较大的节约,可适当提高酬金等。
上述五个层次是物业服务合同不可少的必备的内容。为防止合同过长,可采用附件的形式。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括《物业构成细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物业共用部位明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四个附件。此外,双方还可就具体问题增加附件。
正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谈判要遵循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所以经过招投标确定了中标单位后,要有相对较长的(与一般招投标相比)合同谈判时间。《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不应有无偿无限期的承诺
除委托方对物业管理企业可无偿提供管理用房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应有无偿无期限的承诺。如对住用人无偿提供班车服务等。这是因为:
(1)物业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偿服务,无偿提供服务是福利制的产物。尤其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广大消费者对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福利制管房体制是欣赏的。无偿的承诺不利于全社会全面、正确地理解、认识和实践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2)无偿提供服务导致住用人之间享受到的服务不一致。物业管理除了公共服务面向全体住用人,其他的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等都是面向部分或少数有此需要的住用人的,一般不可能所有的住用人都需要,都受益,如果无偿提供这部分专项、特约服务对那些不需要或未享受到该项管理服务的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3)无偿提供管理服务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行不通的。无偿提供的管理服务仍是有成本,需要支付费用的,无论开发商还是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也不应该长期承担这笔费用。否则,最终导致的结果一是降低管理服务标准,二是将该成本费用转移或变相转移分担给全体业主。
(4)物业管理的委托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承诺从理论上讲是不通的,在实践上也是难以做到的。无偿无期限的承诺通常出现在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为促销而作出的某些承诺,或物业管理企业为增加中标机会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一旦作出,日后又无法全面履行,就给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带来困难,极易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在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中,有时开始开发商或物业管理企业会自行出资做一些公益性活动,如新年联欢会、六一儿童节活动等;或在某方面采取一些优惠措施,如对老人、儿童、困难家庭的一些取费项目给予优惠。这都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做有利于物业管理的运作,是应该提倡的。但是,除经业主大会同意,这些内容不应在合同中明确是无偿提供,这些活动的费用也不应从物业服务费中指出,只能由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自行支付。
(三)实事求是留有余地
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一旦签订,物业管理企业就要认真、严格地履行,凡做不到位的地方物业管理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合同谈判中,既要实事求是,更要留有余地。下面几点应引起开发商,尤其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注意。
1、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
在投标和承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要量力而行,不同的物业有不同的档次,这是客观条件;不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又有各自不同的情况,这时主观条件。在实施物业管理时,客观条件的约束和主观条件的限制是搞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性条件,管理服务的结果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要注意,对经过努力才有可能达到的一些标准,要留有余地,更不能说过头话。反之,则很容易成为产生问题的根源。
2、对分期建设项目、分期建成使用时物业管理的承诺
物业的开发建造是一个过程,有时又分期实施。在物业服务合同,尤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要充分考虑这点。例如,24小时热水供应,当最初个别业主入住时,一般无法提供,在合同中就要说明并给出该项服务提供的条件与时机以及未提供该项服务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适当减免;又如,当一个住宅区规划分期建造时,在首期不应把小区全部建成后才能够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列入合同。物业只有在具备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给业主入住,这个入住条件并不等于物业全部建成后提供的生活、工作条件。这其中的差别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时尤其应注意。
(四)明确界定违约责任与处理方式
在物业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这些问题、矛盾与纠纷既可能发生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业主相互之间;既有违法的问题,但更多的则属于违规、违约以及是非道德和认识水平的范畴。显然,对于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问题、矛盾与纠纷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来解决。
由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生产与消费同时产生同时结束的特点,问题出现后不易取证,责任的界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导致解决这些问题比解决一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要更为复杂。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在签订时双方要对此有更为详尽的约定。首先,要明确当各类问题出现后,如何区分责任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要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有时要事先约定解决的期限及费用的处理等条款。较之一般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界定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更应引起重视。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一、查明必备条款
一、明确谁是签约主体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
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确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就是可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范围。由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标志性地位,因此,在适用范围方面,《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按照《劳动法》规定,其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在用人单位的类型方面,《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实质上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间组织主要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形式。
2、在上述规定中,之所以要强调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被列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是因为在目前的体制下,由于国情原因,仍然有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是相符合的。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采用的事业单位概念,与《劳动法》所称的事业组织一词相比,也更为规范和准确。
二、劳动合同应有哪些必备内容
首先,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则更加具体和明确:《劳动合同法》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方面,《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三项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特意强调了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处,强制性地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这是对对用人单位较之未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言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笔者个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就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仅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在用人单位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会出现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双方劳动关系的持续期不一致的情形。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了规范劳动合同条款,使一些重要内容能够被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至少应当具备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在构成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一样,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应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二者均表示,在此列举的条款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另行补充新的内容。只不过,在补充新内容方面,《劳动合同法》也通过列举的方式提示性表明了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约定的事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既有大幅增加也有少量删减。
1、增加的部分必备条款内容: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2、取消的部分必备条款内容:
(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的约定方面,如果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快速、便捷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造成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附1:《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附2:《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
1、劳动者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为保护自身利益,应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标准、保险福利、劳动条件等等。对于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采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了解。
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相比,其突出的特点是具有某种形式上的人身属性。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管理者的统一安排下从事具体的劳动。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对劳动者来说就至关重要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深入了解用人单位的现实情况,尤其要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一般会反映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劳动者应结合自身情况,分析自己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这些有助于提高自身就业的成功率,降低就业过程中的机会成本。
【篇五:大学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毕业生保护、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或者入职后,都将与用人单位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涉及求职者权益的规定有哪些呢?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千万不能简单地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1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一年一签的惯例。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之外,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也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长期合同,应届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签约期限。
违约金以及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非毕业生违背了用人单位的意愿就要交违约金或者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类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另一类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济赔偿金主要是企业给劳动者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包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造成劳动者不再续订)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试用有时限有工资
虽然在试用期难免如履薄冰,毕业生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5、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内,产权证和土地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不能办理,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土地证和产权证因为甲方的原因仍然不能办理,每逾期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7、如果因为本合同第五条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或不能居住的,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为元,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后,侵权仍在继续的,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起诉或仲裁。
八、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付款给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这里面的问题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发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发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 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购房人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知道的人在买商品房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件。虽然说《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已经很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采用《文本》签订合同能尽可能的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都会对比《文本》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修改些内容,一般,在购房时有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下。
基本的“五证”齐全。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相关证明文件有效。如果是买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检查房屋质量。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明确物业管理事项。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重点约定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碰到不喜欢的菜肴时,假如参加的是自助餐式宴会,比较好办,只要敬而远之就行;但如果是固定一道一道出菜时,该如何对应呢?其实,上桌的菜必须吃才有礼节,否则主人、其他客人、服务生或厨师,心里都会不舒服,尤其是主菜不吃,更会令人介意。
当然,这并不是没有解决的方法,最好的方法是勉强吃下。除了特殊的菜肴之外,其他一律不分好恶的全部吃下,才是礼貌的行为。可是,如果不是因为不喜欢,而是因过敏等疾病、或宗教的理由不能吃,应该告知主人。
若是在婚宴这种无法提出个人意见的宴会上,取菜时就可选小块或取少些。这样纵使留在盘上,也不致过于醒目。否则完全不取也无所谓。但是,不能只取配菜,不取主菜的肉或鱼;相反的,可以只取主菜不取配菜。
如果是由服务生分菜,发现不能吃或不想吃的菜肴,可使用刀叉表示不吃,即在盘上摆出用餐完毕的信号。这样,服务生就能掌握意思,走到下一位客人身边。
要是菜肴放在盘中才端出来,那该怎么办呢?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还是可以婉拒。这样虽然稍微无礼,但总比勉强吃下而觉不舒服好多了。但事实上没吃,却故意把菜搅乱装作已经吃过,是一件很不礼貌的事。
一、认识职场社交礼仪的重要作用
只有知道社交礼仪的作用,才能对社交礼仪重视。在中国更加向世界开放的今天,随着人与人,国与国之间交往的日益频繁,讲究礼仪,礼尚往来,对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每个人只要置身于社会,在公司也离不开文明礼仪。文明礼仪无处不在,他不仅可以展现一个人的风度和魅力,还体现了一个人的内在学识和文化修养。
可以说,懂职场礼仪是每个立足社会的人的基本前提之一,是人们成就事业,获得美好人生的重要条件。
二、在职场社交礼仪的原则
在职场社交场合中,如何运用社交礼仪,怎样才能发挥礼仪应有的效应,怎样创造最佳人际关系状态,怎样让社交礼仪帮助我取得更多的成功,这同遵守礼仪原则密切相关。
(一)真诚尊重的原则
我注意到在与同事和上司交往时,真诚尊重是礼仪的首要原则。只有真诚待人,才是尊重他人;只有真诚尊重,方能创造和谐愉快的人际关系,真诚和尊重是相辅相成的。真诚是对人对事的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是待人真心实意的友善表现。
(二)平等适度的原则
在职场社交上,礼仪行为总是表现为双方的,你给对方施礼,自然对方也会相应的还礼于你,这种礼仪施行必须讲究平等的原则,平等是人与人交往时建立情感的基础,是保持良好的同事关系的诀窍。平等在交往中,我应表现为处处时时平等谦虚待人,唯有此,才能结交更多的朋友。
(三)自信自律原则
自信的原则是社交场合中一个心理健康的原则,唯有对自己充满信心,才能在工作中如鱼得水,得心应手。自信是社交场合中一份很可贵的心理素质。
一个有充分自信心的人,才能在交往中不卑不亢、落落大方,遇到强者不自惭,遇到艰难不气馁,遇到侮辱敢于挺身反击,遇到弱者会伸出援助之手。
(四)信用宽容的原则
信用即就讲究信誉的原则。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在职场中,尤其讲究守时和守约。在社交场合,如没有十分的把握就不要轻易许诺他人,许诺做不到,反落了个不守信的恶名,从此会永远失信于人。
宽容的原则即与人为善的原则。在社交场合,宽容是一种较高的境界。宽容是人类一种伟大思想,在人际交往中,宽容的思想是创造和谐人际关系的法宝。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一切,是你争取朋友的最好方法。
三、职场的礼仪知识
1、准时、不迟到,最起码比领导先到,这是初入官场的年轻人的基本素养,是红线,轻易不要逾越。
有的人在上学的时候就拿迟到不当回事,散漫惯了,上班之后也是这个作风,开会迟到,上班迟到,反正是借口多多。其实再忙、再有事也不差那么几分钟,只要还是没有养成习惯,心里拿迟到不当回事。从做人的角度来说,守时是美德,不守时是不尊重人,浪费别人的时间;从做事的角度来说,守时是一种端正的工作态度,不守时的人很难被领导和团队团队信任。
2、有事需要请示领导的时候,能当面汇报的一定要当面汇报,尽量不打电话。
尤其是当领导就在办公室,你却连动都不动,操起电话就打,对方会反感。当面汇报可以有面对面的交流,方便沟通意见,领导要做决策也需要时间去思考,打电话承载不了这个任务,除非是一问一答式的,比如今天下午有会请参加这种。
3、因为私事向上级请假的时候,尽量要提前,情况特殊也要打个电话。
因为请假本身就意味着请示、给假两种含义,你请,别人给,程序上不能错。切忌切忌,不要发短信简单告知,更不要先斩后奏,比如我明天要出去旅游这样的请假短信,这不是请假,这是通知。
领导不同意吧,人家票都买了,领导同意吧,说实在的有一种被绑架的感觉,更何况有时候工作真的安排不开。有的人意识不到自己这样做不恰当,当领导不给假的时候他会觉得领导不通人情,玩弄权术,感觉自己被迫害了。
4、和领导打电话,事情说完,稍微等一下再挂电话,让对方先挂,你再挂。
不要立刻、迅速就挂电话,这是一种礼貌。不信你自己体验一下,别人和你通话后,等你最后一个字刚落音,电话立刻就挂断,那种感觉特别不舒服。
5、开会的时候关手机,或者调成震动,这条无须解释,你懂的。
除非你们单位像个大车店,处于无政府状态,否则一定要记住这点,更不要明目张胆的在会议上接电话、打游戏、玩微博、上微信,这是对组织会议者的尊重。领导在台上,就像老师坐在讲台后面,看下面看得清楚着呢,千万不要觉得自己挺隐蔽,作为新人,更应该谨慎。
6、从办公室或者会议室出来的时候不要使劲摔门,要用手轻轻把门掩上。
这实在是小的不能再小的一件事了,可真有很多人忽视,有时候这边开着会,有的人出去打电话、上厕所,也不知道随手带门,而是信手那么一甩,咣当一声,众人侧目。从别人的办公室离开,也应该注意轻关门,尤其是夏天的时候开窗,有过堂风,你觉得自己没使劲,风一抽,力量很大的。人的修养更多体现在微小的细节中,体现在对周边人的谦让和照顾上。
7、在安静的环境中,比如开会或者办公期间,女同志在行走中,一定注意自己的高跟鞋不要发出太大的响声。
如果鞋的声音大,最好有意识的放轻脚步,垫着点脚尖走。有的年轻人非常不注意,一片寂静中走得昂首挺胸,高跟鞋发出咔咔的声音,仪态是挺美,可背后射过来的目光里的意味可复杂多了。另外,开会中间退场、迟到或者早退的时候从后门进,尽量不要在人前目标很大的晃动。
8、刚入职的新人对于自己的职场身份,需要有一个心理上的适应程度,要从自己是一个学生、被管理者的身份,转变到一个具备社会属性的独立成年人的位置上。
有新毕业的学生,一直做惯了好小孩,乖小孩,凡事都有父母,工作了也是这个态度,总等着别人敦促,自己不善于安排计划,缺少主动意识。要经常提醒自己,你是一个独立的人,应该独立完成自己的分内工作,并对结果负责,不要总指望别人体谅你,拿你当孩子看,给你特殊的待遇,那样的后果是失去了被器重的机会。
9、在工作中,犯错被发现了,要先承认,然后再讲述理由。
有些年轻人,一旦被发现工作出了纰漏,总是不断地强调自己的理由、客观的原因、别人的错误,我理解他们的感受,出错了,怕批评,怕给领导留下坏印象。但问题是,这样的态度恰恰是领导最反感的,觉得你这是在推诿搪塞,逃避责任,小心眼的领导甚至会想:你没错,那就是我有错了?没准还变成个人恩怨。
10、作为新人,要敢于表现真实的自己。
有些人刚踏上工作岗位,官场人事关系复杂,会有一种害怕自己露怯的心态,可能就会表现得谨小慎微。这也没错,但若是总试图想做得滴水不漏,总想让别人看到好的、不看到坏的,那也不好。从领导的心理上来说,那些过分油滑,在自己面前一直十分戒备的人,是不足以信任的人。该什么样就什么样,太完美了反而假。年轻人都会犯错,只要认真、坦诚的面对,错误也是进步的开始,反正我是愿意给真性情的年轻人机会,而不喜欢年纪轻轻就显得滑溜溜的人。
四、职场礼仪的禁忌
1、直呼老板名字
直呼老板中文或英文名字的人,有时是跟老板情谊特殊的资深主管,有时是认识很久的老友。除非老板自己说:“别拘束,你可以叫我某某某”,否则下属应该以“尊称”称呼老板,例如:“郭副总”、“李董事长”等等。
2、以“高分贝”讲私人电话
在公司讲私人电话已经很不应该,要是还肆无忌惮高谈阔论,更会让老板抓狂,也影响同事工作。
3、开会不关手机
“开会关机或转为震动”是基本的职场礼仪。当台上有人做简报或布达事情,底下手机铃声响起,会议必定会受到干扰,不但对台上的人,对其他参与会议的人也不尊重。
4、让老板提重物
跟老板出门洽商时,提物等动作你要尽量代劳,让老板也跟你一起提一半的东西,是很不礼貌的。另外,男同事跟女同事一起出门,男士们若能表现绅士风范,帮女士提提东西,开关车门,这项贴心的举手之劳,将会为你赢得更多人缘。
5、称呼自己为“某先生/某小姐”
打电话找某人的时候,留言时千万别说:“请告诉他,我是某先生/某小姐。”正确说法应该先讲自己的姓名,再留下职称,比如:“你好,敝姓王,是xx公司的营销主任,请某某听到留言,回我电话好吗?我的电话号码是XXXXXXX,谢谢你的转答。”
6、迟到早退或太早到
不管上班或开会,请不要迟到、早退。若有事需要迟到早退,一定要前一天或更早就提出,不能临时才说。此外,太早到也是不礼貌的,因为主人可能还没准备好,或还有别的宾客,此举会造成对方的困扰。万不得已太早到,不妨先打个电话给主人,问是否能将约会时间提早?不然先在外面晃一下,等时间到了再进去。
7、看高不看低,只跟老板打招呼
只跟老板等“居高位者”打招呼,太过现实啰!别忘了也要跟老板主管身边的秘书或小朋友打招呼。
8、老板请客,专挑昂贵的餐点
别人请客,专挑贵的餐点是非常失礼的。价位最好在主人选择的餐饮价位上下。若主人请你先选,选择中等价位就够了,千万别把人家的好意当凯子。
9、不喝别人倒的水
主人倒水给你喝,一滴不沾可是不礼貌的举动喔!再怎么不渴或讨厌该饮料,也要举杯轻啜一口再放下。若是主人亲自泡的茶或煮的咖啡,千万别忘了赞美两句。
10、想穿什么就穿什么
“随性而为”的穿著或许让你看起来青春有特色,不过,上班就要有上班样,穿着专业的上班服饰,有助提升工作形象,也是对工作的基本尊重。
职场礼仪,是指人们在职业场所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礼仪规范。了解、掌握并恰当地应用职场礼仪会使你在工作中左右逢源,使你的事业蒸蒸日上。
职场礼仪的基本点非常简单。首先,要弄清职场礼仪与社交礼仪的差别。职场礼仪没有性别之分。比如,为女士开门这样的绅士风度在工作场合是不必要的,这样做甚至有可能冒犯了对方。请记住:工作场所,男女平等。其次,将体谅和尊重别人当作自己的指导原则。尽管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工作场所却常常被忽视了。
进行介绍的正确做法是将级别低的人介绍给级别高的人。例如,如果你的首席执行官是琼斯女士,而你要将一位叫做简史密斯的行政助理介绍给她,正确的方法是琼士女士,我想介绍您认识简史密斯。如果你在进行介绍时忘记了别人的名字,不要惊慌失措。你可以这样继续进行介绍,对不起,我一下想不起您的名字了。与进行弥补性的介绍相比,不进行介绍是更大的失礼。
握手礼仪
握手是人与人的身体接触,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当与某人握手感觉不舒服时,我们常常会联想到那个人消极的性格特征。强有力的握手、眼睛直视对方将会搭起积极交流的舞台。
女士们请注意:为了避免在介绍时发生误会,在与人打招呼时最好先伸出手。记住,在工作场所男女是平等的。
电子礼仪
电子邮件、传真和移动电话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职场礼仪方面的新问题。虽然你有随时找到别人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应当这样做。
在今天的许多公司里,电子邮件充斥着笑话、垃圾邮件和私人便条,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反而不多。请记住,电子邮件是职业信件的一种,而职业信件中是没有不严肃的内容的。
传真应当包括你的联系信息、日期和页数。未经别人允许不要发传真,那样会浪费别人的纸张,占用别人的线路。
手机可能会充当许多人的救生员。不幸的是,如果你使用手机,你多半不在办公室,或许在驾车、赶航班或是在干别的什么事情。要清楚这样的事实,打手机找你的人不一定对你正在干的事情感兴趣。
道歉礼仪
即使你在社交礼仪上做得完美无缺,你也不可避免地在职场中冒犯了别人。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真诚地道歉就可以了,不必太动感情。表达出你想表达的歉意,然后继续进行工作。将你所犯的错误当成件大事只会扩大它的破坏作用,使得接受道歉的人更加不舒服。
职场礼仪篇最安全的称呼
直呼其名只适用于关系密切的人。关系越密切,称呼越简单。不是亲朋好友,不能直呼人家的名,只能称呼人家的姓。
人人看重自己取得的地位,因此,对有头衔的人,称呼头衔更为得体。对知识界人士,可称呼职称。比如,王教授、李医生、张工(工程师)。对学位,除博士外,其他如学士、硕士等学位,不能作为称谓。你可以称张博士,但不能称王硕士。
最安全的称呼是先生、女士、小姐或夫人。既可在称谓前加姓氏,也可加名字,后者更为正式一些。唯称呼夫人,应在前加上丈夫的姓氏,而不是女性自己的姓氏。否则就会闹出笑话。
对男士无论婚否都称为先生,当然未成年者除外。对女性称呼略显复杂。通常,称未婚女性为小姐,称已婚妇女为夫人。对一个不明底细的女性,称呼小姐比贸然称呼夫人要安全。宁可由她微笑纠正是夫人,也不能让她愤然纠正是小姐。为表尊重,也可称女性为女士。
许多姓名文字冷僻,念错最为糟糕。不妨问一下别人名字的念法,这其实也是一种恭敬。
中国古时以尊、贵、大、台等词构成尊称,用愚、敝人、不才、鄙人等词构成谦称,古为今用,不可含混,称呼自己不能用尊称,称呼别人不能用谦称。
职场礼仪篇问候:交谈的润滑剂
问候,即寒暄,就是打招呼。向人愉快地打招呼,是提升生活乐趣的一种礼节形式。相反,若对熟人不打招呼,或者不回答别人打的招呼,形同陌路,态度冷漠,则非常失礼。
每天的早上和晚上、第一次见面、活动的开始和结束,都要问候。
问候必须主动。最简单的,是说一声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对不太熟悉的人或擦肩而过的人,都可以这样打招呼。对众人可以说大家好!爽朗地寒暄,可令对方和你同样感觉心情舒畅。
对不熟的人通常可说你好!只有在好友之间,才能喊一声喂。青年人对长者、学生对老师、下级对上司,切忌如此打招呼。
问候不是问事。用今天天气真不错、你的裙子真漂亮这类话题,可拉近相互之间的距离,使双方很容易切入正题。除非是你的亲朋好友,除非真想了解情况,否则不能询问对方有关家庭和健康的细节。诸如做妻子的三句话离不开家庭,做孕妇的总爱谈论超声波检查,十多岁孩子的妈妈,则老是谈论恨铁不成钢,凡此种种,除非好友,不谈为好,以免惹人厌烦。
当然,有时熟人间的打招呼往往不言自明,甚至只需面露微笑、点头示意就可以了。
从古至今,衣食住行就是人们的四大基本需求。现如今,人们的衣食都有了保障,便越发关心起了住房问题。而一拨又一拨的购房热,买家往往失去理智,自觉不自觉地钻进了不法房地产商设置的各种陷阱。面积缩水、虚假广告、延期交房、拖延办证、“零风险投资”等让购房人吃亏上当的事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那么,在实践中开发商到底设置了哪些陷阱呢?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文网址://m.wei508.com/hetongfanben/13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