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书网

合同的效力(范本)

合同分为多少种类别,你暂时可以不用知道,你要知道的是它很重要,签订合同不是我们的出发点,保护自己的利益才是。唯有在重大的合同范本签订好了之后,才能让我们更加安心,就可以更规范的完成工作了!既然如此,你知道我们的合同有哪些内容啊?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合同的效力(范本)”,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一、有法律效力(有效)的合同

(一)确认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确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履行。合同订立程序从形式上给予当事人平等协商订立合同的机会,但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合同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例如,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尽管也通过要约与承诺程序订立,但一方当事人实际上丧失参与合同谈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愿,履行合同反而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此外,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人利己合同,虽然经过要约与承诺程序,也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规定判断合同法律效力的标准,从实质上确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护,必须履行,哪些合同无须履行,不同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履行的合同能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预期的经济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种状况: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

法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权代表法人对外订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项目证明。

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也必须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合法资格。这些组织的负责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

代理人代订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理论上,认定代理人有无签订合同代理资格的惟一依据是授权委托书(委托证明),但实践中注重足以证明其代理资格的书面凭证,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过,介绍信的基本功能是证明一种关系,起一定的介绍和证明作用,是人们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备代理证书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容易为他人利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应当是当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达的真实意志。只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因此,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进行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无法律效力。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须经过公证、鉴证或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须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则合同虽然成立,也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础,已订立的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听说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有效,是对合同性质的判断,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通过合同生效时间予以确认。合同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约定条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则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或交付定金时,合同生效;(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经过鉴证、公证、登记或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经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终止的时间

合同效力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除;(3)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变更合同有效期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四)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特定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约定的事实发生与不发生)。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条件,是未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种情况。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签订合同时,该事实没有发生。过去和现在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该事实将来有可能发生。(3)事实是否发生,当事人无法预知。(4)条件是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5)条件的内容不得违法。

条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因此,条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效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无效。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甲如果出国,则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一年之内,甲出国,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没有出国,条件不成就,合同无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经明确,但合同没有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条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如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生效,同时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国,则房屋租赁合同失效。五年之后,甲回国,条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没有回国,条件不成就,合同继续有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也已经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条件成就时,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该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取决于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对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期限指明特定时期的,称为期日;指明特定时间经过的,称为期间。

期限与条件一样,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存续。因此,期限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发生,即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无效。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期限未到来之前,合同无效。二是终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续,即期限到来时,合同失效;期限未到来时,合同继续有效。

期限和条件虽然都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来是可以确定的,而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是无法确定的。

(六)特殊情况下生效的合同

1、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合同标的物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无法律效力(无效)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3)无教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

1、因当事人无合法资格而无效

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

2、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效

(1)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一般通过积极作为,如虚构、编造事实等表现出来。不作为,如沉默,并不当然构成欺诈行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表示沉默时,则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构成欺诈行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诈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诈行为。第三,欺诈行为自始至终违背诚信原则。第四,因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并据此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胁迫,指当事人因不当预告将来加以祸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如以给个人或单位的荣誉、名誉和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等。胁迫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第二,客观上使他人陷于恐怖。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与胁迫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并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2)当事人进行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伪装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串通合谋实施的损人利己行为,强调双方通谋,如当事人以来料加工合同为名合谋倒卖进口原料,逃避关税,损害国家利益。伪装,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如为避免破产还债,企业将其资产无偿赠送或低价出卖给其关联企业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与伪装的合同,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实(真实意思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违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过审批程序等。履行这样的合同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时,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单方返还、双方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之,通过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方法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成立时,当事人经过再度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无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径。因此,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强制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包括预期合同利益的损失。因此,违反有效合同应赔偿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

无效合同,当事人预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经履行,法律也要采取补救措施强制当事人将已经得到的合同利益返还。所以,因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赔偿预期的合同利益损失。

三、法律效力不稳定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受损害一方合同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可以导致合同无效。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是:具备合同有效的两个要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但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后果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类型

(1)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种情况。欺诈和胁迫在无效合同中已经论述。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自愿)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的合同与显失公平的合同两种情况。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规格或合同当事人发生重大误解而进行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一方对与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产生了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其真实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于当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对方欺诈;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会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合同被撤销后,成为无效合同,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性质是相对无效,即合同被撤销后无效,在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通常情况下,因履行这类合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有权请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类合同。当事人申请后,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有效。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撤销的,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申请撤销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撤销权时以下事由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四)无效合同与可以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显区别:

(1)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绝对无效,自合同成立时起便无效,因此,它始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是相对无效,即合同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合同,经撤销后是无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销,由合同当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自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申请,并经裁决撤销后,合同才无效(自始无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销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销权的人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有效。

(2)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职权就可以宣布其无效,不一定要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撤销合同,必须要经利害关系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并经裁决后才能依法撤销。

【篇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基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

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合同的范畴。所以《合同法》在制订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如经相关权利的追认便具备了合同有效的条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问题,从而认定其为有效。这样既不损害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应当该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类合同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合同有效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承认或追认,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效力类型合同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以不论在法学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权利人进行了追认,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的规定,都应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就为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这一标准来作出正确的认定和处理。

【篇三: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机构】

法律咨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机构有哪些?

律师解答: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的机构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小编提醒您:无效合同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扩展阅读

租房合同样本(范本)


一、房屋地址:塘南新村北区120幢401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一、甲方将位于____市____街道____小区__号楼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篇三:租房合同书样本】

出租方: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房屋内设备与设施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的。

租房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范本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范本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本合同范本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范本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范本副本__份,送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鉴(公)证意见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法人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经办人帐号: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电挂: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章)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有效期限至__________

【篇四:深圳租房合同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______区,房屋____(间)编码为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_______。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每月_________日前;

□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_________日前;

□每半年第_________个月_________日前;

□每年第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_________。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天(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天(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

合同登记机关执_________份,有关部门执____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_________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五:厂房租房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___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个月,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

4、1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4、2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_月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元。

4、4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作为赁保证金。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乙方应于每月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

5、3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______%。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让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8、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保险责任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物业管理

10、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条款

11、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和由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如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13、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广告

16、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相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19、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一、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要件。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便成为空话。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这种严格责任制度有如下好处:

(1)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2)有利于保护受损失人的合法权益。

(3)符合国际的一般作法,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严格责任制度。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特别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5、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但如果当事人拖延履行合同责任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人应继续履行没尽到的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支付违约金。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实施中,只要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得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而不管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以这种手段对违约方进行经济制裁,对企图违约者起警戒作用。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用专门条款详细规定。

(2)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保护了受损害方的利益,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有利于对违约者制约,同时体现公平原则。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即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一方应付给另一方的金额内,预先支付部分款额,作为定金。当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同样,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应加倍偿还定金。

4、赔偿损失。违约方在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其它损失,则应当赔偿损失。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

1、1违约责任

1、1、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既是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是合同效力的表现。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它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法律特征,如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违约责任的惩罚性表现为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不是通过对违约方处以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或者违约金来表现的;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表现为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填补。有学者指出,违约责任是否同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取决于违约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仅仅具有补偿性,而过错责任则同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

1、1、2违约责任的特征

①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

这一特征包含了两层含义: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的成立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结果。

②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③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1、1、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所必需具备的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一般的构成要件是所有的违约责任都必需具备的要件,而特殊构成要件则是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必需具有的要件。传统的理论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四个方面。其实这四个要件不是所有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而仅仅是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如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违约行为一个。当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还要求违约方有过错。强制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有: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能够履行、合同当事人请求履行;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还需违约方有过错。其详细情况将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进行阐述。

1、2、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合同法》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来表达违约的含义。

1、2、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义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1、2、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

①预期违约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如: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它所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履行期届满前的效力不齐备的债权或期待权色彩浓厚的债权。

b、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a、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毁约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或含糊其辞的话,则其毁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预期违约。比如:甲对乙承担了某年的1月1日起1年内每周向乙购买100吨煤的义务。4月份,甲对乙说:除非我方的钢产量进一步增加因而需要更多的煤,否则,我方将从7月份开始停止向你方买煤。甲的话不构成预期违约。只有等到7月份,如果甲果然不再买煤,乙可以以实际违约向甲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b、默示毁约

当事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并无要求解除合同,一般也不会主动表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中,卖方过了季节尚未组织货源,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供货义务了;又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加工设备和技术条件均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分期工作的期限内尚未增加新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该事实就可以被视为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从表面上看,继续履行实际上还是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实际上,继续履行与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般履行是在合同履行到期时如期旅行,继续履行是在合同到期后才履行。此外,继续履行带有国家的强制的性质,是对行为人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有这样一个案例:南阳某公司春节前与外地一钢材经销商签定了钢材购销合同,约定2月底交货。但随着节后钢材价格的疯涨,经销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愿履行合同,因此,守约方南阳某公司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法院判决经销商继续履行合同。由本案可以看出,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形式相比,继续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当事人权利不能实现时,受害方如果认为违约方能够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挽回合同损失时,可以请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的方法实现合同权利。其中修理是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时,卖方(出租方、承揽方、承包方)所作的补救措施;更换是在买卖合同、赠于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时,卖方(出租方、承揽方、承包方)所作的补救措施;重作是在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约定质量要求时,卖方(出租方、承揽方、承包方)所作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有专家认为,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但不属于继续履行的形式,而是《合同法》第107条所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不能因为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与修理、更换、重作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而认为它们都属于继续履行责任的表现形式。

3、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民事活动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的焦点是财产责任,合同的顺利履行就是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确立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制度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终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合同履行到何种程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为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情况,而这些情况是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为逃避承担违约责任,滥用不可抗力。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需向某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属于不可抗力,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这就是属于滥用不可抗力,逃避责任,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篇三: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

1、支付违约金;

2、损害赔偿;

3、继续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本)


一、乙方因办公之需现向甲方订购租赁由甲方拥有全部物业权益可供出租的位于成都市提督街与西沟头巷交汇处四川建行大厦第层、房号为室的房产,租赁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产)。

二、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该房地产的租赁定价为每月元/平方米,乙方所租赁写字间每月租赁金共计。

三、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签定本协议书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等于一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的定金。

四、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四川建行大厦租楼协议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正式签定《四川建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书》,签定时乙方应将本协议退还甲方,在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协议书中的乙方已缴定金充抵租金保证金,不足部份由乙方另行支付。

五、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中规定,如乙方未能在《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署《四川建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书》,即视为乙方自行终止本《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并放弃乙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益,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视为乙方对违约的赔偿,甲方有权不予退回乙方已缴付的定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租,而无须通知乙方。

如甲方在《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悔约不向乙方出租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房产,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在违约之日起十五天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本协议则随之作废。

六、该房产的用途为办公使用的写字间。

七、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调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协议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九、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恒兴业(成都)实业有限公司。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篇三:办公楼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公司

乙方因经营需要临时租用甲方在建房屋,经双方共议达成如下房屋租用临时协议:

第一条租用时间:为乙方临时使用,如果甲方工程续建,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应无条件退租搬出,不得拖延。

第二条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先付后住,不得拖欠。

第三条租期内,房屋隔墙及铺面门、窗、网等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因甲方续建搬出时,均得以无偿拆除。

第四条租期内,乙方用水、用电按表支付不得拖欠,因甲方续建停止租用时,乙方拖欠的水电费与甲方无关,乙方向水电有关部门支付。

第五条乙方住进本大楼所有人员必须办理合法证件,做好消防、治安工作,保护好本大楼的一切财产。

第六条乙方在租期内必须做好楼层内的卫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不准把废料和其他垃圾杂物堆放在本大楼内。

第七条租用期间,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乙方租用在签订协议时先交纳_________个月租金做保证金,待乙方不租用搬出时,搞好租赁场地卫生,并保持原有结构按样无损的退还保证金。否则将不退保证金。

第九条乙方不得随便扩大租用面积,不准外租转让,不准随便改变使用和损坏大楼内任何原结构。

第十条从签字之日起租用期必须有_________年时间,否则不退押金。如果_________年之内甲方续建、转卖,乙方必须无条件搬出。甲方不负乙方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租赁期内如违反上述职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和清出乙方在本大楼租用权,保证金不退还。

本临时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写字楼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位()__________室,面积________m2;,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

2、房屋产权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租期

1、租期为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租期届满,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

第三条租金

1、房屋租金为每年__________元,每半年付一次。

2、签订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

3、租期内未经协商一方不得变化租金。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能用于正常办公,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应于租期开始前将房屋交予乙方,延迟交付应承担违约金。

3、甲方保证房屋证件齐全真实,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因出卖、抵押等产生的房屋权利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负担支付房屋物业费用。

5、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提供供暖、供水、供电、电话、网络、消防设施,对自然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

6、房屋或其内设施非因乙方故意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2天内进行维修,若超过两天未维修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若乙方自行维修甲方应承担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房租,若超过一月未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造房屋须经甲方同意。

3、乙方因工作需要并经甲方同意方可对房屋进行装修。

4、乙方自行承担水、暖、电、网、电话费用。

5、乙方保证对房屋进行办公用,不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因故意损坏或使用不当应承担修理或重换责任。

7、租赁期内甲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8、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则应自行搬离,但甲方应给予7天搬迁时间。

第六条任何乙方若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月通知对方。

第七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如政府拆迁、地震造成房屋损坏双方互不负责,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九条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中除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条款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五:写字楼租赁合同书范本】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写字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写字楼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写字楼的位置和面积

乙方租赁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____的,作为____之用,合计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乙方租用的建筑面积按广州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计算,乙方租用场地的具体位置见附件1,租用场地装修及设备见附件2、

第二条租赁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的租赁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租期从甲方交付楼宇给乙方进场装修之日起计。

2、甲方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通知乙方进场装修。

3、租赁期满,乙方如愿续租,应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为准。

4、如本协议规定的租赁期限未满,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在结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向甲方交付保持原状的场地和设备(正常耗损及按本合同规定不得拆除的情况除外),并赔偿乙方相当于解除合同时月租的两个月租金后,甲方应同意解除合同并无息退还乙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5、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如数无息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并赔偿甲方相当于解除合同时月租的两个月租金,乙方应同意解除合同,并在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的租金、水电费等应缴费用,并将保持原状的场地和附件2所列设备(正常耗损及按本合同规定不得拆除的情况除外)交还甲方。

第三条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1、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乙方承租的场地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元,楼宇的租金为每月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乙方内部卫生、保安、水电、电话、消防、空调等费用由乙方自理)。该租赁场地的租金第一、二年不变;第三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____%,即月租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第四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____%,即月租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第五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即月租为人民币元(大写:);租期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甲乙双方商定每年的租金升幅为____%。

2、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天内向甲方交纳一个月的租金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定金,该定金日后将抵作乙方应交的首月租金。乙方必须于进场装修之前即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金额为两个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以后因租金升幅所产生的租赁保证金差额应在变动后十天内予以补足。如乙方无违约,在租赁期满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乙方。

3、甲方保证除国家、政府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费用外,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4、乙方须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甲方指定的地点缴交当月租金。

5、租金缴付方式:以____形式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缴付的费用后,应向乙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四条物业管理和管理费

1、乙方同意甲方委派的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管理公司主要对该场地外部的保安、卫生、绿化、秩序、消防、清洁及水电的供应进行管理,而该场地内部上述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须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守则和各种管理规章,且依据规定交纳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排污费等应缴费用并承担相应分担费用。

2、管理费以建筑面积计算,管理费暂定为每平方米每月____元人民币,乙方承租该场地每月应缴的管理费为____元/月(大写:____)。日后管理公司将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管理费的交付方式、时间依管理公司的规定。

3、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管理公司支付有关本场地的物业管理保证金,金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即人民币____元。物业管理保证金在租赁期满,乙方无违反管理守则或规章、无欠费的情况下,管理公司全数无息退还给乙方。以后因管理费增加而产生的保证金差额应在变动后十天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免租期及装修

1、本合同从甲方交付场地之日为起租期日,开始计算租期,起租期最初____个月为免租期,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供乙方场地装修。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须缴交管理费和其它应缴的费用。免租期只属一次性的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乙方须于免租期届满后,开始向甲方缴交租金。

2、乙方自费装修该场地,包括该场地的隔墙。在乙方装修该场地时,必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则要求,并向管理公司交纳装修押金元人民币(大写:)。如有涉及水、电、煤气、消防、通信、保安系统、排污等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迁移以及其他固定设施的加建、更改,必须取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接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监管。管理公司应在乙方按甲方或管理公司有关规则要求完成装修后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毕后,须报请管理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审验,以确定装修工程符合安全规范并提供有效证件送甲方存查。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依本合同的规定按期如数收取租金的权利。

2、甲方有权委派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管理公司有按期如数收取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权利。

3、甲方有在乙方违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的权利。

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拥有出租本合同标的的合法权利,并保证乙方拥有合法使用标的不受任何影响的权利。

2、乙方进场装修期间,提供临时用水、用电(水电费按规定收取由乙方承担)。

3、提供附件2中列明的有关设备。

4、负责对租赁场地作定期安全检查。

5、从开始计租之日起,甲方负责的消防、供电、给排水系统能正常投入使用。

6、因甲方租赁给乙方租赁场地本身的质量,需要维修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维修并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依本合同规定合法使用所租赁场地的权利。

2、乙方有在甲方违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置的权利。

3、乙方有在所租赁的范围内,在符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安装本公司招牌(广告式招牌)的权利。

4、乙方有权按照第五条第2点的规定在所租赁场地增设中央空调及安装空调室外机,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的义务:

1、租赁期内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水电分摊费、停车费等。

2、保证不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按照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合法经营业务,不得将所租赁的场地用于合法经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3、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分租或者与他人互换租赁场地使用,不得对租赁场地设定抵押。

4、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所租赁的场地和附件2中所列明的有关设备,如因乙方使用原因造成租赁场地或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5、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场地危破维修,需乙方临时搬迁时,甲方与乙方签定回迁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也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6、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合同的,一切镶嵌在租赁场地结构或者墙内的设备和装修(包括室内的门窗及嵌墙的固定装饰),一律不得拆除或搬走(不含乙方自购的空调机),甲方并不予补偿。

7、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合同的,如发现有损坏租赁场地或附件2中所列明的有关设备的,则在乙方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及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或者解除合同之日将保持原状的场地和设备交还甲方(正常耗损及按本合同规定不得拆除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缴付应缴费,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按应缴未缴额每日%收取违约金。如连续个月未能缴足租金或连续个月未能缴足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无论乙方是否已收到书面催收通知,甲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所租赁场地和附件2中列明的设备,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及管理保证金。如此给甲方或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乙方擅自改变所租赁场地的用途或作分租、转租、换房使用、设定抵押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方面的规定时,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并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4、如甲方延迟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的,每延迟一日,甲方须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甲方负责的消防、供电、给排水系统到计租日起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使用,则免收乙方当月租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交付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月,则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甲方免收乙方当日租金。

6、在对方没有可导致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遭遇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变更

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本合同标的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甲方应当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合同终止

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和管理公司应在租赁期届满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如数(免息)退回乙方。如乙方有欠租、欠管理费等违约行为,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和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和管理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

租赁期届满,乙方须清理租用的场地,交还所有钥匙,并保证甲方在其内所设立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完好无缺(正常损耗则属例外)。甲方对乙方装修的投资不予补偿。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租用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各自承担税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3、电费按电表计收,商业用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计收。公用水电按实际进行分摊。

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其他约定: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附件:

1、乙方租用场地建筑面积平面图。

2、租用场地装修及设备表

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______号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范本)


一、总则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的格式


一、出卖的房子是否是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

一、房屋地址:塘南新村北区120幢401室内的一间单间。用于普通住房。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按月付款,每月提前五天付款。另付押金_____元,共计______元。

(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房屋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

4、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乙方使用不当除外)。甲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四、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单独订立补充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五、乙方违约的处理规定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七、其他说明:水电数字由甲乙双方与其他承租方平均分配

(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篇三:转让合同范本】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为大家介绍一下:转让合同范本吧

本合同由x方为一方和y方为另一方于19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鉴于:

1、依据x方与y方之间达成的第_________号合同,x方有义务向y方购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货物。

2、x方有权按其义务转让给第三方,x方和z方特此同意如下:

(1)z方同意接受转让,以履行x方反购义务,其金额达______________。

(2)一俟x方义务已履行证据出示后,x方将支付z方代表x方购得货物的____________%金额。

(3)x方义务已履行证据应附有下列全部文件的副本,方为有效:

1)购货合同,包括按上述合同号x方反购义务已履行的声明。

2)提单或其他交货单据。

3)货物的付款证明。

3、为供货方报价超过原合同价或未按购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则解除z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价格过高,或未按商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妨碍义务的履行,z方应详告x方。

4、z方同意,由于z方违反其义务,则向x方赔偿x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金。

5、如果在198__年前,z方还未履行其代表x方的反购义务,x方应有权重新谈判和/或全部取消本协议。

6、x方和z方之间关于本合同所发生的全部争义应遵照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而指定的三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解决。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合同各方面均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管辖。

【篇四:合伙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家酒吧,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的酒吧名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酒吧,范围包括烟酒销售、中西式简餐、棋牌等。在此大家可以根据自己与合伙人所合伙的项目进行适当的填写。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以及期限

第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这里可以根据合伙人数的多寡进行增减,呵呵。

第二部分: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三部分: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三部分: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部分: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篇五: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八条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

第十四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交通运输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三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

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四十条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计量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三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四条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四十五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工程变更

第四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八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章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三条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四条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五条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其他

第五十六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七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九条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条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十一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六十二条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三条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六十四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奖励

1、奖励: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方可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承包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发包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六十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除本合同第五十三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条款内约定。

第六十八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条款内约定。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本文网址:http://m.wei508.com/hetongfanben/12973.html

更多
上一篇:合同文本 下一篇:加盟店合同